保監會6月19日下發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再次對保險公司網貸平臺類業務進行規範,其中要求,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相關保險業務,要與凈資産、償付能力等指標掛鉤。
儘管目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但《意見稿》無疑會影響一些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的財險公司。據網貸之家研究中心的數據,截至5月10日,有10余家財險公司與27家網貸平臺簽署了履約保證保險,對網貸平臺的債權人信用進行承保。
《證券日報》逐一查閱有履約險合作的P2P網貸平臺發現,一些平臺在官網公告中明確提出,“若借款人逾期未歸還本息,由保險公司在2個工作日內履行本息全額賠付責任。”
多家P2P平臺借保險增信
《證券日報》記者發現,多家P2P網貸平臺在首頁醒目位置借助保險增信。甚至有一些網貸平臺明確提出,如果借款人逾期未還,保險公司不僅償還本金,還會償還利息。
P2P平臺紅嶺創投近期公告表示:“為了豐富平臺投資標的,紅嶺創投與保險公司經友好協商開展業務合作,合作方式為保險公司將其審核通過的融資客戶推薦給紅嶺創投,在紅嶺創投‘本標.金融超市’- ‘履約標’板塊發標募集資金,紅嶺創投不承擔本息墊付責任,該類融資項目每筆借款都由借款人購買貨幣債務履約保證保險。”
紅嶺創投還表示,正常還款若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工作日首日到賬,不計罰息。若借款人逾期未歸還本息,由保險公司在2個工作日內履行本息全額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在2個工作日內履行本息全額賠付的,不計罰息;若保險公司未能在2個工作日內履行本息全額賠付,則自逾期之日起承擔違約金額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通過履約保證保險增信的P2P網貸平臺還有多家。
融金所今年3月份宣佈與長安保險聯合推出履約保證保險。長安保險將為融金所車貸資産提供更多保障,提升融金所的風險抵禦能力。
資料顯示,該履約保證保險開展後,一旦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達到保險單約定的期限以上,對於借款人應償還而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及保險合同約定的相應利息,長安保險將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方式對出借人進行賠償。融金所還在發佈會現場宣佈,官網將正式上線履約險專區。下一步,融金所擬向業內開放履約保證保險産品,提供多樣化綜合金融服務。
昨日,本報記者查閱米缸金融官網發現,米缸金融表示,公司已與天安財險達成戰略合作,所有通過米缸平臺購買有天安財險承保産品的投資人,其本金和收益將由天安財險進行承保。
從網貸之家研究中心統計的數據以及《證券日報》記者梳理的情況來看,與P2P網貸平臺有履約險合作的險企包括浙商保險、中華保險、華安財險、大地保險等。
從P2P行業的角度來看,據網貸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統計,截至5月10日,包括還未上線但已經完成和保險公司進行履約險合作簽約的P2P網貸平臺共有27家,佔整個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數量的比例僅為1.2%(2017年4月底正常運營平臺數量為2214家),可見目前有覆蓋履約險的P2P網貸平臺並不多。
月基準費率為1.4%
事實上,P2P網貸平臺的借款人違約風險普遍較高,作為違約風險承保人的保險公司是界定費率的?
《證券日報》記者查閱保監會官網發現,保監會曾于2017年2月16日發佈了《關於安心財産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三年期)條款和費率的批復》,同意安心財險試點開辦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三年期)業務的申請。
根據批復,試點産品銷售期限自批復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試點産品僅限于與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專項合作使用,試點産品累計保險金額不得超過10億元。
從試點産品的費率來看,月基准保險費率為1.4%。而月保險費=保險金額×月保險費率×免賠調整系數×風險調整系數。其中,免賠調整系數根據免賠額或免賠率大小,調整系數為0.75-1。
風險調整系數包括6類子系數:1、根據保險費的期交躉交方式,調整系數為0.6-1.5;2、根據投保人信用評級,調整系數為0.5-2;3、根據借款協議的具體情況,調整系數為0.6-1.8;4、根據借款規模的大小,調整系數為0.6-1.5;5、渠道系數根據産品的銷售渠道,調整系數0.5~1.5;6、根據歷史賠付情況,調整系數為0.65-2。
也就是,假設投保人的風險調整系數為1,免賠調整系數也為1的話,借款人在網貸平臺借款1萬元,期限為1年,則借款人每月應付的保費為140元。
宣傳內容應經雙方審核
事實上,今年以來保監會多次規範網貸平臺類保險業務。
今年4月份,保監會對各險企印發的《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提到了,“保險公司要對信用保證保險開展穿透式排查,重點關注網貸平臺融資等行為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全面摸清風險底數,合理估算風險敞口。”
而此次的《意見稿》要求,財險公司不得與不符合網際網路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臺開展信保業務;汽車抵押類或房屋抵押類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5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100萬元;其他信保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1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20萬元。
同時,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應當對合作的網貸平臺制定嚴格的資質準入要求。保險公司與網貸平臺簽訂的協議,應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應當按照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相關規定,做好保險産品及服務等方面的資訊披露。
《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合作網貸平臺公佈由保險公司統一製作和授權的保險産品重要資訊,相關宣傳內容應當經雙方共同審核同意,避免網貸平臺進行虛假、誤導宣傳。事實上,記者查閱部分宣稱有保險擔保的網貸平臺發現,目前還有沒有P2P公佈保險公司與其統一製作和授權的保險産品重要資訊。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