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保監會就《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從經營原則、承保資質、承保能力、業務範圍等方面對信保業務進行了規範,系統地提出了對信保業務的管理辦法。
《意見稿》所稱信用保證保險,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分為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除外)和保證保險。
引人注意的是,今年一季度信用保證保險實現快速增長。《證券日報》記者獲得的一組獨家同業交流數據顯示,2017年1-3月,信用保險原保費收入45.09億元,同比增長61.43%;保證保險原保費收入80.05億元,同比增長253.42%。而今年一季度産險業務原保費收入2402.13億元,同比增長僅為11.50%。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的增速均遠高於行業保費增速。
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75%
保監會此次下發的《意見稿》從經營原則、承保資質、承保能力、內控管理等方面對財險公司的信保業務進行規範。
從經營原則來看,《意見稿》提到,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小額分散、穩健審慎、風險可控的經營原則;確保信保業務的整體規模與公司資本實力相匹配;充分評估信保業務對公司流動性的影響,做好流動性風險管理。
在償付能力方面,《意見稿》提到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確保信保業務的整體規模與公司資本實力相匹配。“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低於上述要求的,應當暫停開展信保新業務,並可在償付能力滿足要求後恢復開展信保業務。”
《證券日報》記者逐一查閱各財險公司最新的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發現,一季度78家財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超過75%,但有3家財險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50%。
承保能力方面,《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産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産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超過以上自留責任餘額要求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未辦理再保險的,不得承保。
對於業務範圍,《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不得為以下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包括類資産證券化業務或債權轉讓行為;主體信用評級AA及以下的債券發行業務;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關聯方的融資行為(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
意見稿同時提到,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一)承保投保人違法違規、規避監管等行為;(二)承保不會實際發生的損失或已確定的損失;(三)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的形式,承保與同一借貸合同項下融資期限或融資金額不相匹配的信保業務;(四)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實質性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信保産品。(五)承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貸(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上限;(六)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風險控制方面,《意見稿》提到,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業務制度,包括業務評估審議、決策程式、承保理賠、事後追償和處置等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業務制度應貫穿信保業務全流程和各操作環節,確保相關決策或操作均有跡可查。
比如,保險公司應在業務系統中設定校驗規則,控制單個以及單筆履約義務人的承保金額和整體信保業務的承保金額,避免通過多次承保規避金額限制,超過公司承保限額;保險公司開辦信保業務應根據具體業務類型的風險分佈特徵,合理提取相關責任準備金,並對保費充足性進行測試,準確計量未到期責任風險。保險公司應當對履約義務人的資産真實性、交易真實性、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進行審慎調查,防止虛假欺詐行為。
約佔財險業務的5%
保監會加大對信保業務的監管力度,那麼信保業務在整個産險業務中是一個什麼樣的比例?
本報記者獲得的一組行業交流數據顯示,2017年1-3月,信用保險原保費收入45.09億元,佔財産保險業務的比例為1.88%,佔産險公司業務的比例為1.71%;保證保險原保費收入80.05億元,佔財産保險業務的比例為3.33%,佔産險公司業務的比例為3.04%。
從單月數據來看,3月份,信用保險原保費收入27.35億元,同比增長144.93%,佔財産保險業務的比例為3.15%,佔産險公司業務的比例為2.79%;保證保險原保費收入26.70億元,同比增長281.83%,佔財産保險業務的比例為3.08%,佔産險公司業務的比例為2.72%。不難看出,信保業務單月增速高於一季度的保費增速。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