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一個月前獨家報道的“保監會擬發文規範信保業務”一事,終於落地。為規範信保業務經營行為,防範金融交叉風險,保監會昨日下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去年底“僑興債違約事件”爆發後,信用保證保險的風險被監管部門屢次提及。此次《辦法》的出臺,意味著這一伴隨商業信用發展而出現的創新型業務,將被納入嚴格規範之列。保監會彌補監管及制度短板的思路正在持續得以貫徹。
設置準入門檻 掛鉤償付能力
所謂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下稱“信保業務”),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分為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除外)和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為義務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
近年來,P2P等各類金融産品的興起,助推了信保業務的爆髮式增長,使得保險業的功能作用由傳統經濟補償向現代資金融通的功能擴展。因信保業務具有擔保作用的特殊屬性,成為撬動金融資金的有效工具。然而,這一創新型業務在斬獲廣闊發展空間的同時,面臨的金融交叉風險亦不容小覷。
為此,保監會從去年開始便持續拉響警報。與之前出臺的相關文件相比,此次《辦法》的監管範圍進一步拓展至整個信保業務,而不僅僅局限于網際網路平臺、融資性等相關信保業務。可以説,這是專門針對此險種的綱領性文件。
從徵求意見稿來看,《辦法》明確設置了準入門檻。首先是與償付能力掛鉤。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低於上述要求的,應當暫停開展信保新業務,並可在償付能力滿足要求後恢復開展信保業務。
其次是掛鉤承保能力。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産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産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超過以上自留責任餘額要求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未辦理再保險的,不得承保。
禁止多類行為 融資信保受限
除設置準入門檻外,《辦法》還明確了一系列禁止行為。
比如,對於業務範圍,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為以下四類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類資産證券化業務或債權轉讓行為;主體信用評級AA及以下的債券發行業務;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關聯方的融資行為(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保監會禁止承保的其他行為。
同時,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不得存在以下6類行為:承保投保人違法違規、規避監管等行為;承保不會實際發生的損失或已確定的損失;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的形式,承保與同一借貸合同項下融資期限或融資金額不相匹配的信保業務;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實質性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信保産品。實質性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費率、賠付方式、賠償處理等;承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貸(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上限;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近年來信保業務的快速發展過程中,網貸平臺信保業務尤為生猛。對於網貸平臺信保業務,《辦法》也設置了額外的禁止行為約束,不得存在以下行為:與不符合網際網路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臺開展信保業務;汽車抵押類或房屋抵押類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5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100萬元。其他信保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1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20萬元;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