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營改增方案將擇時推出 或按業務收入6%徵收
- 發佈時間:2015-09-25 00:30:27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張少雷
保險業營改增有望擺脫“只聞樓梯響”的狀態,相關方案正醞釀破題並擇時浮出水面。中國證券報記者近日從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處獲悉,相關監管部門正在對方案細節進行打磨。其中,對保險業有重大影響的保險投資收益是否繳稅的問題成為討論焦點,還有待進一步研究。以現有思路來看,保險業“營改增”下計稅預計可能按業務收入6%徵收。同時,監管層將對“營改增”實施之後可能暴露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等風險進行防範和監管。
方案將擇時推出
“營改增”改革在近年來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話題之一。原來按照收入全額的一定比例對企業徵收營業稅,將通過“營改增”變為徵收增值稅,理論上,“營改增”可減少企業重復納稅的環節。在雙稅並存情況下,增值稅納稅人承擔了營業稅。以金融機構為例,其取得的利息收入按5%繳納營業稅。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金融業的下游企業而言,其借貸利息成本所含的營業稅得不到抵扣,相應地成為了借貸成本。而改為徵收增值稅後,徵稅鏈條上的各環節互相抵扣,上游行業的銷項稅會成為下游行業可抵扣的進項稅,全鏈條不重復徵稅,有利於推動服務産業發展壯大。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實質推進“營改增”工作開始於在上海、北京、天津等省市對交通運輸業和物流等行業的試點。目前,生活服務業、房地産建築業、金融保險業的營改增正有待破題。有分析人士認為,由於房地産、金融和服務性行業間存在相互關聯性,增值稅中的抵扣項目涉及行業上下游的鏈條關係,對這三個行業的改革推進有利於此次稅改的完整性。
作為金融業的一部分,保險業的“營改增”也正在推進當中。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處長郭菁近日在“第十六屆中國精算年會”上表示,保險業“營改增”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可以兼顧財政收入與企業稅負,具有可操作性,監管層正力求設計一套符合保險業行業特點,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稅制體系。
而此前市場呼喚的金融業“營改增”的具體推出時間尚未確定。郭菁透露,保險業“營改增”可能採取一般徵收方式加以推進,即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差額計稅,稅率預計為6%。原營業稅下免稅業務可望繼續免征增值稅,這在一年期以上返還型人身保險中或可得到體現。未來,保險業“營改增”將考慮對進項稅嚴格實施“以票控稅”,基於投資收益的不同類別可能適用不同處理,購買不動産的進項稅可能需要分0至20年抵扣。
由於相關方案仍在制定過程中,所以最終方案如何施行尚待觀察。以現有的推進思路來看,在計稅上,如果業務收入按6%一般徵收,且定價不變,保險公司業務收入將下降5.66%,因成本費用可通過抵扣進項而降低,收入下降對利潤影響不明顯。在銷項稅方面,原營業稅下免稅業務可繼續免稅,對應的費用進項或不得抵扣。
投資收益是否免稅仍存變數
郭菁表示,保險業“營改增”存在特殊性,一方面,保險産品期限較長,很多産品類似于長期儲蓄,增值額難以確定。投資收益為資金內生價值,增值額也難以確定。另一方面,保險業的收入、成本與傳統行業有所差異。
“不同於工業或商貿企業成本費用發生在前,收入取得在後的特點,保險業務中保費收入的取得先於成本費用的發生。保費收入的確認與收取保費的現金流存在差異。另外,保險公司資産採購等支出較少。”郭菁表示。
同時,與製造業等傳統行業的另一個不同之處在於,保險服務的增值額難以逐筆確認。保險業的賠付、準備金、手續費、佣金等大多數成本費用很難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按照傳統“以票控稅”的方法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在這一傳統方法下,保險業務的計稅基礎將遠大於其實際增值額。此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較多,管理鏈條較長,管理難度較大等因素,也為保險業“營改增”推進提出了挑戰。
中信建投證券分析師楊榮表示,保險業將受益於增值稅制度的優越性,但金融業“營改增”改革還具有很大的複雜性,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會面臨一些問題。例如,保險産品的收入和支出需要經過很長的週期,影響稅收因素的進項和銷項不在一個週期內,保費進入和賠付時點不一致。另外,管理費用應該如何分攤到各個産品中也是未來需要考慮的一大問題。
郭菁表示,投資收益是否繳稅,對保險公司有重大影響,也是金融業“營改增”方案推出前夕監管部門討論的焦點問題,方案中的這一細節如何操作還有待進一步研究確定。相比于原營業稅下按5%徵收的方法,如果金融商品投資收益免征增值稅,則將對保險企業構成明顯利好;如果不予免征,則保險企業的稅負將有所增加。
監管將嚴防虛開發票風險
在制度設計上,“營改增”將使得身處其中的保險公司開始考慮新的政策對企業利潤、産品定價、成本轉嫁等多方面的應對措施。“‘營改增’不是簡單的稅種變化,將影響營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重要經營數據,對全部管理層級和各業務線産生重大影響。”郭菁表示。
楊榮表示,“營改增”對保險業而言構成利好,因為稅負更加公平,稅負會減小。但短期來看,由於保險業的複雜性,“營改增”的實施需要解決相應的問題,也需要試點磨合,增值稅制度的優越性可能暫時難以體現。對於保險公司而言,“營改增”改變的不僅是財務稅收,還需要有整體的業務安排。
保監會人士表示,面對“營改增”即將開展,保險公司需要提早對自身的資本金、償付能力、業務結構進行調整,相關風險也可能在“營改增”實施之後有所暴露。在保險公司展業的最前沿環節,監管部門需要和市場主體共同關注防範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據介紹,在“營改增”的實施對於保險公司的發票管理水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虛假事項獲取等違法行為將受到密切關注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