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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貼條險”並非保險 屬不良行銷方式

  • 發佈時間:2015-03-31 07:30:11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據保險會網站消息,近日,一款手機APP推出的“貼條險”服務引發了消費者熱議,有消費者因此認為:“我違章被貼條了,由保險買單,真好啊。”事實上,“貼條險”只是打著保險旗號的“李鬼”,與保險並不沾邊,很容易誤導消費者,請廣大消費者務必擦亮雙眼,避免不必要風險和損失。保監會將對相關情況作進一步調查,及時公佈調查結果。

  “貼條險”並非保險

  “貼條險”不屬於保險的概念範疇。我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可見,“貼條險”並非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法律關係,僅僅是利用保險的外衣進行商業宣傳。

  “貼條險”並非保險公司經營行為

  我國《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同時,《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據保監會目前掌握的情況,“貼條險”的經營主體是一家網路科技公司,不具備經營保險業務的資質。

  “貼條險”與保險精神不符

  保險的精神實質是風險管理,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的功能,既是一种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係。我國《保險法》第四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的損失,均不屬於保險保障範疇。“貼條險”實質上是減少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是一種不良的服務形式,也是一種不良的行銷方式,與保險精神不符。

  “貼條險”不保險

  近年來,隨著資訊技術的不斷發展,各種手機APP應運而生,在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可能潛在巨大風險。請廣大消費者務必警惕“貼條險”以下風險:一是“貼條險”並非保險,同時違背社會共序良俗,不受《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護;二是購買“貼條險”需要消費者提供手機號碼、車牌、車主等資訊,存在較大的個人資訊洩露風險;三是“貼條險”概念模糊,極易誤導消費者,消費糾紛隱患多,消費維權難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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