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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升級:地震旱災必保 取消絕對免賠

  • 發佈時間:2015-03-06 01:00:4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産品條款擬訂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擴大保險責任、提高保障程度、取消理賠時的絕對免賠條款。

  據了解,現行的農業保險條款基本框架係2007年試點之初制定,在農業保險起步階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農業生産力、生産方式和生産水準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快速發展,原有條款已逐漸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農業風險管理的需求,保險責任窄、保障程度低、理賠條件嚴苛等已成為地方政府和農戶反映的焦點問題,影響農業保險覆蓋面的進一步擴大和功能作用的進一步發揮。

  針對上述問題,《通知》要求擴大保險責任,強調保險責任應涵蓋保險標的所在區域內的主要風險,並明確將地震和旱災列為必保的保險責任。種植業保險主險的保險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凍災、旱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泥石流、山體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蟲草鼠害等。養殖業保險主險的保險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擊、地震、冰雹、凍災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泥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築物倒塌、空中運作物體墜落)、政府撲殺等。當發生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時,保險公司應對投保農戶進行賠償,並可從賠償金額中相應扣減政府撲殺專項補貼金額。

  《通知》還要求提高保障程度,明確提出保險金額應覆蓋直接物化成本或飼養成本。此外,《通知》取消理賠時的絕對免賠條款,保護投保農戶利益,同時,要依據不同品種的風險狀況及民政、農業部門的相關規定,科學合理地設置相對免賠。

  根據《通知》精神,理賠比例將進一步提高,種植業保險條款應根據農作物生長期間物化成本分佈比例,科學合理設定不同生長期的賠償標準,明確三大口糧作物全損時苗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保險金額的40%。

  《通知》還明確絕産標準,將損失率在80%(含)以上視為全部損失。此外,養殖業保險條款應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農業保險産品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將大幅提升農業保險産品條款費率擬訂的制度化和規範化水準,對進一步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保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發揮農業保險功能作用將帶來深遠影響。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農業保險的覆蓋面和保障水準仍有待進一步提高。根據保監會數據,2014年,農業保險承保主要農作物突破15億畝,佔全國主要農作物播種面積的61.6%,其中小麥、玉米、水稻三大口糧作物承保覆蓋率分別達49.3%、69.5%和68.7%。“這既有農戶保費負擔能力較弱和投保意識有待增強的因素,也有保險機構主動創新不足和風險承擔能力較弱等原因。這一比例仍有較大提高空間。”一位業內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産品還不夠豐富,同時考慮到農戶的保費承受能力有限,我國農業保險還處於保成本的階段,與發達國家保産量、保收入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

  他建議,未來政策支援應該進一步優化。保障水準和投保率的提高會增加保費補貼金額,因此縣級財政要滿足補貼要求,國家和省級補貼到位,才能增強基層政府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積極性。同時,要完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農業保險因乾旱、疫病等巨災造成的系統性風險遠大於普通保險。目前,我國在直保環節建立了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再保險環節具有商業再保險,但由於多種原因,地方和中央層面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仍未完全建立。其主要難點在於,我國農業保險起步相對較晚,目前有關方面對各地區、各險種的風險類別、發生概率、損失程度等數據積累有限,精算難度較大,難以為研究各方責任分擔機制提供充分依據。總體看來,系統的制度化安排還待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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