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正式並軌:10年過渡期不降“中人”待遇
- 發佈時間:2015-01-15 07:1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養老金正式並軌 10年過渡期不降“中人”待遇
養老保險制度“並軌”方案昨日(1月14日)落定。
昨日,國務院公佈《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根據《決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將由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工資的20%和8%共同負擔。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社保專家、清華大學教授楊燕綏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以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是以人口普查時的平均預期壽命為基數,目前計發時間為139個月。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非常重視退休時點的每人平均預期壽命和本人退休年齡,將今後待遇發放時候的變數進行了強調。”
對目前機關事業單位中佔比最大的一部分人群——即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來説,此次改革設定了10年的過渡期,基本保證其原有的待遇水準不降低。
個人繳納比例等同於企業職工
《決定》指出,所有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根據改革決定,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
根據《決定》,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並軌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的養老繳費和發放都基本一致,“體制內人員”以前的完全吃財政飯,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以上措施均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一致。”楊燕綏表示。
需要説明的是,上述方案雖于昨日對外公佈,但《決定》明確此項改革已經 “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也就是説,自2014年10月1日開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作已經開始執行。”楊燕綏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和養老金領取都是應該從2014年10月1日就開始執行新標準。
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立足於“增量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根據《決定》,2014年10月1日之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而《決定》實施前就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對於《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 (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將 “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
而對目前機關事業單位中佔比最大的一部分人群——即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來説,此次改革設定了10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高於老辦法的,對高出部分有所限制。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準不降低。
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對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做了重點改革。
“以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是以人口普查時的平均預期壽命為基數,目前計發時間為139個月。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非常重視退休時點的每人平均預期壽命和本人退休年齡,將今後待遇發放時候的變數進行了強調。”楊燕綏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按照《決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此外,《決定》還指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
“《決定》強調‘應當’為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也就意味著,與企業年金自願原則有所不同,今後職業年金將採取強制性執行方式。”楊燕綏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