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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保險監管辦法出擊網際網路金融 最快年內成行

  • 發佈時間:2014-10-21 08:23:0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網際網路保險銷售可以突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區域限制

  □加強對參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監管

  □明確網際網路保險産品資訊披露制度

  網際網路保險,裹挾著模式、技術等創新的巨大能量,對傳統模式産生的衝擊不可小覷,但由於無法可依,網際網路保險的發展始終處於“裸奔”狀態,導致保險公司缺乏明確定位、運作不規範等。

  加快立法進程的業內呼聲此起彼伏。上證報記者昨日從權威渠道獨家獲悉,《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正在行業內部開徵意見,正式文件有望于年內發佈。這將是首份針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監管文件。

  簡易型險種可突破經營區域限制

  上海證券報昨日從相關渠道拿到了這份《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記者在梳理後發現,核心要點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

  第一,網際網路保險銷售可以突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區域限制,這也是業界最關心、也是此前爭議較多的部分。從徵求意見稿來看,監管部門並沒有對是否放開經營區域限制進行“一刀切”,而是適度放開簡易型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經營區域限制。

  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涉及以下險種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可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省市。包括:人身意外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産險、責任險、信用險及保證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保險業務。值得一提的是,或許是涉及複雜的給付及理賠流程,故而生存返還保險和車險並不包含其中。

  第二,加強了對參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監管。首先,明確第三方網路平臺的職責定位,可以為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提供資訊技術等輔助服務,但不能涉及承保、理賠、退保、投訴及客戶服務等關鍵環節;其次,設置了準入條件,第三方網路平臺須具備支援保險業務全流程實時處理等能力;再者,第三方網路平臺經營者應按保監會的規定進行備案,以及在業務開展後10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遞交詳細的書面材料。

  第三,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産品資訊披露制度。保險公司應在相關網路平臺的顯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列明費率及保費計算方式等相關資訊,如為具有投資功能的保險産品,還應突出標明風險提示,其中非固定收益産品須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標注收益不確定性。此外,保險公司還應在其官方網站建立網際網路保險資訊披露專欄。

  第四,建立保險機構及第三方平臺退出管理。保險機構如造成交易數據丟失或客戶資訊洩露、誤導宣傳、擅自授權分支機構開辦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等情況的,將不具備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條件;同時,第三方網路平臺如違規,也將面臨整改,拒不改正者將被列入行業禁止合作清單。

  兩類保險機構或受益新規

  雖然近年來,網際網路保險令一批中小保險公司名噪一時,但其實際影響力遠遠不如它的“眼球影響力”那麼大。

  放眼望去,整個網際網路保險業態無不充斥著叫賣“高收益、低保障”産品的短期行為。這種簡單模式極易被拿來效倣複製,而當淘寶等第三方網站平臺的客戶增長越來越有限時,很多保險公司所謂的網際網路保險戰略就很難玩轉下去。

  這也是近期網銷保險理財産品被暫時叫停的一大主因。而在守住風險底線、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底線之基礎上,如何在有限的市場容量下,引導保險公司在網際網路保險之路上越走越遠,這是即將發佈的《暫行辦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保險機構與監管方共同面對的課題。

  對於未來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方向,《暫行辦法》已為其定性。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應選擇適合網際網路特性的保險産品開展經營,並應用網際網路技術、數據分析技術等開發適應網際網路經濟需求的新産品,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保險基本原理及相關監管規定。

  至於新規下,哪些保險機構能受益,業內人士認為,《暫行辦法》將引導險企開發更多保障性險種,同時部分保險機構可間接實現跨區域經營,為此將有兩類險企或從中受益。一是機構網點佈局較少的新公司或中小公司,線下銷售難以與大公司抗衡,唯有通過線上銷售奮力一搏;二是陷入法律障礙的友邦中國區,因其堅守獨資模式而無法獲批開設新的分支機構,制約了其在華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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