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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建最全面償付能力分類監管體系 三天發三文

  • 發佈時間:2014-10-20 07:40:52  來源:東方網  作者:盧曉平  責任編輯:張明江

  償二代工作提速,保監會三天連發三個文件,從流動性監管到償付能力風險管理,以及最新的ABCD四檔分類監管。

  昨日,保監會發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分類監管(風險綜合評級)(徵求意見稿第三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就償二代分類監管(風險綜合評級)制度第三次徵求行業意見。此前兩日,保監會分別下發了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和流動性風險的徵求意見稿,並分別組織保險公司開展第二輪自評測試,及首次現金流壓力測試和監測指標定量測試。

  償二代建立了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組成的“三支柱”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分類監管(風險綜合評級)是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最全面、最綜合的監管評價。

  分類監管,即風險綜合評級,是指保監會根據相關資訊,以風險為導向,綜合分析、評價保險公司的各類風險,根據其綜合風險的大小,評定為不同的監管類別,並採取相應監管政策或監管措施的監管活動。分類監管評價包括以下內容:

  對難以量化的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進行評價; 綜合考慮償付能力充足率及上款4類難以量化風險的評價結果,評價保險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風險。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償二代分類監管的框架、原則和運作機制,與目前償一代下的分類監管制度相比,此稿構建了“量化風險評價+難以量化風險評價”的新框架。量化風險評價是通過償付能力充足率及其變化特徵來衡量保險公司的保險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水準,難以量化的風險評價是對保險公司的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進行評價,兩方面綜合起來,構成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狀況的全面、綜合的評判和分級。

  同時,監管部門所採用的具體評價標准將向行業公開,有利於保險公司及時了解自身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點,改進經營管理,及時處置風險隱患。

  保監會按償付能力綜合風險的高低將保險公司分為四個監管類別:A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且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小的公司;B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且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較小的公司;C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者償付能力充足率雖然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幾類風險較大的公司;D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者償付能力充足率雖然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幾類風險嚴重的公司。

  對此,保監會明確了“獎優罰劣”的監管原則。根據綜合風險大小,將保險公司分為ABCD四個類別。對風險低的A類公司將實施支援性和鼓勵性的監管政策;對其他類別的公司採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從而引導保險公司提高風險管理水準,促進市場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

  如對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C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原因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具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業務和資産增長速度;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責令調整資産結構或交易對手;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業務範圍、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準等五項處罰措施。

  而D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情況採取責令停止新業務、整頓、接管以及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保監會認為,分類監管將償二代的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三個支柱的資訊匯聚在一起,通過保監會內部多部門協同、保監會與保監局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對保險公司各方面的風險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和評價,使償付能力監管的三個支柱成為相互勾連、相得益彰的有機整體。

  下一步,保監會將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完善,計劃今年年底前正式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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