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規範人身險管理 不得開發無保險功能産品
- 發佈時間:2014-10-13 08:00: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保監會上週末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産品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稿規定,未來保險公司不得開發設計無保險功能作用、不利於消費者保險意識培育的保險産品。保監會此舉旨在進一步規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産品管理。
據了解,徵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在保險産品設計、開發、審批、備案等制度上提出明確要求,要求保險公司重視保險産品開發設計工作,加強對産品開發設計與銷售服務管理,建立健全面向保險消費者真實需求、著眼長期健康發展的産品開發設計管理機制,實現開發設計産品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適應性,不得開發設計無保險功能作用、不利於消費者保險意識培育的保險産品。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保險産品報送條件,保險公司報送保險産品審批或備案須滿足“兩個150%”,即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和本季度末預測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於150%。處於風險處置期間的保險公司則應按照風險處置工作的要求報送保險産品審批或備案。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倘若保監會發現保險産品違反《保險法》及保監會有關規定,可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責令停止使用、半年內不得報送産品審批或備案。責任追究方面,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等相關責任人違反保險産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保監會也將依法進行處罰或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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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子公司納入風險監管
京華時報訊(記者牛穎惠)上週六,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指出,保監會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渠道獲取資訊,並通過對保險公司採取相應措施,間接實現監管目的。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保險公司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其他行、業,控制了大量不受保監會監管的非保險子公司。這類公司數量眾多,分佈行業廣泛,法律關係複雜,內部交易頻繁,一旦出現經營危機,將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聲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辦法》採取間接監管模式,對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的風險進行全面監測,切實防範風險傳遞,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據悉,對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的監管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對保險公司投資管理各類非保險子公司的行為採取審核、備案、報告等不同等級的監管規則,實現總體風險的無縫監測。同時,通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等,並與非保險子公司對應的行業監管機構溝通,掌握非保險子公司的風險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