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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出臺監管指引 銀保渠道費用亂象將遭嚴控

  • 發佈時間:2014-09-23 09:59:3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銀保渠道(包括郵局)手續費不斷被哄抬,致使保險公司在銀保業務上無利可圖,渠道費差損現象浮出水面。上證報昨日從知情人士處獨家獲悉,面對銀保市場之亂象,在銀保新政出臺之後,上海將率先出臺針對銀保費用管控的監管指引,以期規範不斷高企的銀保渠道保單獲取成本,最終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

  多位保險公司人士向上證報透露,上海保監局近日在行業內部下發了《上海市人身保險公司銀郵代理渠道分險種費用管控監管指引(試行)》,主要涉及人身險公司通過銀行、郵政等兼業代理機構,面向個人銷售的壽險、年金、健康險、意外險這四類險種。“這應該是銀保新政出臺後,首個針對銀保渠道的地方監管指引。”

  僅僅數年時間,銀保便躍升為保險行業的主流渠道。來自銀保渠道的保費規模一路狂飆,也引發了層出不窮的亂象。一些保險公司盲目追求保費規模和市場排名,以手續費為銀保業務競爭的主要手段,導致渠道進入成本和維持成本不斷抬升。高企的手續費不僅傷及整個銀保市場的有序競爭,也同樣拖累保險公司本就薄利甚至無利可圖的銀保業務,增加了出現渠道費差損的風險。

  為此,今年初銀監會和保監會聯合下發了銀保新政。上海此次出臺的監管指引,則在此基礎上更加細化、更具針對性。

  從上證報拿到的監管指引來看,要求銀保費用管控必須遵循獨立性、真實性、合理性、及時性這四大原則。如,要求人身險公司應實現銀保代理業務費用的獨立歸口核算,不得在各銷售渠道之間串用或調節費用,不得以其他費用彌補銀保代理業務費用不足;銀保代理費用的各項支出應如實反映業務發生的各項經濟事項,不得隨意變通費用用途和虛列經濟事項套取費用等。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還詳實到對險種及費用的分類。為確保分險種費用核算的科學性,要求各人身險公司應對銀保代理産品進行必要的分類。分類標準除業內熟知的按繳費類別、按繳費期限和保障期限之外,還包括按定價利率假設、按險種類別、按險種設計屬性等。

  而對銀保費用的分類,指引根據經濟事項的性質將此分為直接獲取成本、間接獲取成本、渠道共同費用三類。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指引將直接獲取成本中“支付給銀行、郵局的手續費”進行重點規範。

  根據指引要求,人身險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銀保代理機構支付手續費,不得以任何名義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手續費及其他利益,不得現金支付手續費,不得向未産生保險業務的銀保代理機構提前預支代理手續費。

  而這也恰是目前銀保市場亂象中的焦點問題。本報記者從市場上了解到,在保險行業,“渠道為王”是硬道理,由於銀保渠道競爭激烈,大賬(明賬)之外再走小賬(暗賬),是當下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心照不宣的合作潛規則。如:保險公司以其他方式給予合作銀行或其經辦人除手續費標準以外的任何名義的利益和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以及以業務競賽獎勵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對此,指引明確了責任人制度,細化了各級高管人員及財務、內審、合規等相關部門人員關於費用管理的職責分工。

  “一旦發現有人身險公司的實際費用率明顯高於該類産品行業平均水準,或較自身以往費用率有顯著增長的,監管部門在核實有關情況後,將持續費用超支、費差損嚴重、産品費用率與分紅水準、結算利率錯位的公司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或檢查對象。”知情人士透露稱,監管部門將採取包括監管談話,下發風險提示函、監管函,行業通報,開展現場檢查等監管手段,與此同時,針對檢查中查實的通過虛列費用套取資金、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等行為,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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