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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鑫保險前高管再開公司 致423名客戶損失1億元

  • 發佈時間:2014-09-11 07:1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鑫保代)集資詐騙案余波未息。昨日(9月10日),原泛鑫保代運營總監譚睿以及泛鑫保代創始成員之一的羅珺等人又被送上了法庭,罪名同樣是集資詐騙。

  根據公訴人的指控,在2012年10月離開泛鑫保代之後,譚睿夥同其他三名被告,先後收購、控制上海睦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睦友保代)、上海裕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裕景保代),並於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以兩公司的名義與陽光人壽、泰康人壽及新華保險上海分公司等共8家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協議,由代理人向423名客戶銷售虛假理財産品1.1億元,造成客戶損失1億元。四人以集資詐騙罪被起訴。

  睦友、裕景延續泛鑫模式

  9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被告人譚睿以集資詐騙罪被公訴方提起訴訟。而就在2個月之前的7月初,泛鑫保代實際控制人陳怡以相同的罪名被起訴。

  譚睿,2010年1月以挂靠的方式與陳怡一同進入泛鑫保代,此後實際控制泛鑫保代並開啟了 “長險短做”的泛鑫模式。2012年,譚睿因與陳怡的情感問題離開泛鑫保代。在7月的庭審中,陳怡辯護稱,這種運營模式(泛鑫模式)最早是譚睿想出來並決定採用的。

  不過,一齣庭,譚睿便否認了自己一手策劃泛鑫模式的説法,稱“(泛鑫模式)是(和陳怡)一起商量並確認的。”對於集資詐騙的罪名,譚睿表示“我不認罪”。譚睿的辯解主要有三點:1,高額返傭可促進代理人銷售;2,這一模式可以盈利;3,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資料顯示,譚睿在離開泛鑫保代之後,籌集300萬元資金,先後收購了睦友保代、裕景保代,並與羅珺、浦紅蔚(音)、章琪三人共同成為兩公司的股東。睦友、裕景的股東結構完全相同,一同出自泛鑫保代的羅珺因與譚睿是“師徒”,擔任睦友、裕景的市場總監,負責公司日常事務;有銀行背景的浦紅蔚(音)分管市場拓展;有保險精算師資格的章琪負責産品開發及法律諮詢事務。

  在經營理念和業務流程上,睦友、裕景兩家保險代理公司完全延續了泛鑫模式——即將20年期的保險産品虛構為年收益率10%左右的1~3年期的保險理財産品,騙取投資人資金,並將騙取資金謊稱為泛鑫保代代理銷售的20年期壽險産品的保費,通過保險公司手續費返還的方式套現。

  開業8個月資金鏈斷裂

  譚睿關於泛鑫模式可以盈利的説法,在公司的實際資金出入面前似乎不能成立。

  資料顯示,2013年8月,泛鑫模式案發,陳怡被捉拿歸案之後,譚睿等人于2013年9月29日被公安機關逮捕。根據公安機關查獲的銀行卡賬戶資訊等證據,睦友、裕景兩家公司開業8個月的時間裏,獲得的佣金收入為6700萬元,資金支出達7000萬元,資金鏈已經斷裂。

  對此,譚睿的解釋為,由於陳怡從中作梗,導致兩家公司(睦友、裕景)于2013年4月受到保監會調查,幾筆佣金無法收回。

  不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兩家公司成立的短短8個月期間,共組織旅遊數次,高端培訓花費300萬元,租賃辦公場所豪華裝修17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從泛鑫保代凈身出戶,但譚睿出手依然相當大方。

  譚睿允諾,四個股東年薪各300萬元。而此前收購兩家保險代理公司的費用還有300萬元。這些錢全部來自保險公司的高額返傭,也讓睦友、裕景兩家公司在成立短短8個月後就被掏空。而這距離許諾客戶的10%高額收益兌付時間點僅剩4個月。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將泛鑫模式再次運用於睦友、裕景兩家公司,且自信能夠盈利,但譚睿也曾動過轉型的打算。在四個股東之一的章琪提議下,曾計劃將睦友、裕景的高佣金保單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這一模式甫一啟動即陷入惡性迴圈,轉型未能成行。

  以集資詐騙罪被提起公訴

  根據公訴人的陳述,2012年底,譚睿夥同羅珺、浦紅蔚(音)及章琪,先後控制了睦友、裕景兩公司,並共謀沿用泛鑫保代的犯罪手法,于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間,以睦友、裕景兩公司的名義與8家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代理協議,由代理人向423名客戶銷售虛假理財産品計1.1億元,造成客戶實際損失1億元。

  公訴人認為,譚睿、羅珺、浦紅蔚(音)及章琪四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觸犯我國刑法第192條規定,應以集資詐騙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被告人譚睿,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還應適用《刑法》第199條規定。

  而另一被告人羅珺還違反國家規定,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又觸犯《刑法》第176條第一款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鋻於譚睿、羅珺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浦紅蔚(音)、章琪係從犯,羅珺、浦紅蔚(音)有自首情節,羅珺一人犯數罪,還應分別適用《刑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67條第一款、第69條之規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之規定,向上述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7月初的庭審中,被告人陳怡、江傑也被公訴人以集資詐騙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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