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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將實施四類監管

  • 發佈時間:2014-08-01 04:58:00  來源:東方網  作者:曾福斌  責任編輯:張明江

  近日,保監會發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分類監管(風險綜合評級)》(徵求意見稿第二稿)(下稱“意見稿”),這是償二代分類監管繼4月份向産險業徵求意見後,再次公開徵求意見。本規則適用於財産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含健康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意見稿將保險公司按綜合風險的高低分為A、B、C、D四類,A、B類公司是風險小的公司,C、D類公司是風險較大和嚴重的公司。針對這四類公司,保監會將採取不同的監管政策和措施。對A類公司,監管層將不採取特別監管措施。對B類公司,採取監管談話、風險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等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C類公司,則又分為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對操作風險較大、對流動性風險較大、戰略風險較大、聲譽風險較大的C類公司。對於C類公司,除了可採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將根據公司具體原因採取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如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準;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內控流程、人員管理、資訊系統的計劃;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要求提交改善戰略管理的計劃;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等。對於D類公司,監管層除可採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以外,還可採取整頓、接管,以及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此外,根據意見稿,保監會每季度將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進行一次分類監管評價,保監會機關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將各類風險的評價結果、評價依據等內容報送至分類監管系統,由系統按照統一規則確定各公司的綜合評價分數,經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審議後,確定保險公司的分類監管評級,研究決定採取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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