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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壽償付能力造假被保監會重罰

  • 發佈時間:2014-08-01 01:00:33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劉振冬 李唐寧   責任編輯:孫朋浩

  隨著行業競爭的不斷加劇,不少保險公司業務快速擴張,但隨之而來的企業償付能力不足等問題也逐漸暴露。7月28日,因為償付能力指標造假,保監會給民生人壽開出了一張罰單。

  今年以來,在保監會公開發佈的5份監管函中,4份與險企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有關,新光海航人壽、長安責任保險、信泰人壽、正德人壽四家險企被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管措施。

  民生人壽“五宗罪”被罰41萬

  正在籌劃A股IPO的民生人壽,遭遇了保監會的監管處罰。

  7月28日,保監會公佈了對民生人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保監會調查審理,民生人壽存在償付能力報告存在錯誤、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專業仲介風險排查報告數據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債券回購融入資金的使用違反監管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未取得任職資格核準即履行職務等多項違法行為,公司累計被罰款41萬元。

  民生人壽被指出的首要問題是提交虛假報告,包括償付能力報告中認可資産計算不準確,對企業債券未區分有無擔保均按照100%確認為認可資産;將賬齡超過一年的應收保費全額確認為認可資産;將分支機構籌備組發生的工資等費用計入其他應收款,並按照80%的比例確認為認可資産等,導致2012年度和2013年一二季度虛增認可資産。

  2013年 末 ,民 生 人 壽 償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為213%,較上年末下降38個百分點。對於償付能力充足率變動,民生人壽在年報中稱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保險業務發展水準放緩,各類給付及退保金增多;另一方面,受投資資産浮虧的影響,使得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下降。

  保監會還指出,民生人壽在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先後將部分債券回購融入資金在銀行辦理協議存款、申購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銀行股權、申購可轉債,上述行為違反了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機構債券回購業務管理的通知》對債券回購融入資金用途的限制性規定。

  此外,民生人壽存在未按規定進行電話回訪、高級管理人員未取得任職資格核準即履行職務,以及在投保人非被保險人父母的情況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等違規行為。在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民生人壽承保的“民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含意外身故責任)中,有136份保單被保險人是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而其投保人非被保險人父母。

  上述違規行為因違反《保險法》及《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民生共計被罰款41萬元,而葉強、陳班東、許皓誠等公司相關責任人也分別被開出2萬元、2萬元、1萬元罰單。

  公開資訊顯示,民生人壽前五大股東分別為中國萬向控股有限公司20.14%、通聯資本管理有限公司17.59%、萬向三農集團有限公司17.18%、海鑫鋼鐵集團有限公司13.15%、江西匯仁集團醫藥科研行銷有限公司6.99%。業內人士認為,民生人壽問題的背後,反映的是諸多民營保險公司普遍存在的業務不規範、內控缺失等問題。

  記者查詢發現,保監會今年以來共對太平洋産險、民生人壽、都邦財險、民安財險和大地財險等公司開出7張罰單,主要原因為內部管控不嚴格、財務數據不真實等問題。

  4險企接保監會監管函

  自去年起,保監會加大對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償付能力在150%以上的為正常公司,保監會先後對低於150%償付能力的信泰人壽、合眾人壽、新光海航人壽、長安責任、正德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發出監管函。

  6月6日,保監會發佈監管函稱,正德人壽報送的2014年1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82.7%。但根據保監會在現場檢查中已查實的情況,正德人壽在土地使用權的交易以及相應的會計處理中,通過“政府補貼資金”和“其他應收款”項目虛增實際資本。扣除違規認可的“政府補貼資金”和“其他應收款”後,正德人壽2014年1季度末的實際資本為-8.0844億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87.08%,屬於償付能力不足類公司。因此,保監會責令正德人壽自2014年6月9日起停止開展新業務(續期業務不受限制);暫停正德人壽增設分支機構;暫停正德人壽新增股票、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股權、不動産和金融産品投資。另外保監會還限令正德保險2014年6月30日前有效改善償付能力,否則將視情況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4月25日,保監會發佈監管函稱,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末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14.49%,屬於償付能力充足Ⅰ類公司。保監會決定自監管函發文之日起,暫停長安責任保險增設分支機構,並令長安責任制定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計劃,及時採取控制業務規模、增資擴股、加大分保比例等措施改善償付能力。並限令長安責任于2014年4月30日前將責任人名單和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計劃報告保監會。

  3月20日,保監會發佈監管函稱,信泰人壽保險2013年4季度末實際資本為-14.75億元,最低資本為7.93億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85.96%,屬於償付能力不足類公司。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責令信泰人壽自2014年3月17日起停止開展新業務。續期業務不受此限制。

  資料顯示,信泰人壽于2007年在杭州成立,目前註冊資本金為14.9億元。2009年—2013年公司五年間持續虧損,2009年虧損2.1億元,2010年虧損1.6億元,2011年虧損1.9億元,2012年上升到2.17億元,2013年虧損急升至4.8億元。

  3月20日,保監會發佈監管函稱,新光海航人壽2013年4季度末實際資本為0 .45億元,最低資本為0 .40億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13 .29%,屬於償付能力充足Ⅰ類公司。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之規定,新光海航人壽被暫停增設分支機構。

  償付不達標,險企不得報新産品

  償付能力監管是現代保險監管的核心。日前,保監會就人身險新規徵求意見,即將新産品的審批或報備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緊密掛鉤,並對保險公司提出合理設置保單現金價值要求。

  據業內人士介紹,為從源頭上避免保險公司過度開發這些高資本消耗産品,徵求意見稿中將新産品報送條件與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掛鉤“要求報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備案的,保險公司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預測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於150%。”

  高現金價值産品已經成為近年來中小保險公司簇擁而上的吸金險種。這些産品具有明顯的“三高”症狀———高準備金、高資本佔用、高退保率。

  此外,在投資收益假設方面,徵求意見稿中也有相應規定:關於投資收益的假設應符合對相關資産回報率的合理預期和保險公司過去5年的(開業不滿5年的公司為開業以來的)實際投資收益情況。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此條內容如執行,將影響到保險公司相關準備金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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