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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醫療救援與商業保險聯姻值得關注

  • 發佈時間:2014-11-26 08:36:11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目前,我國航空醫療救援尚處於起步發展階段,其制約因素很多,而高昂的救援實施費用,一直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如何讓這部分費用變得“可以承受”?航空醫療救援與商業保險的聯姻,是其中重要的解決之道。

  前不久,北京市紅十字會舉行了中國首架專業航空醫療救援直升機起航儀式。儀式上,北京市紅十字會介紹了其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推出的國壽空中緊急救援費用補償醫療保險。該保險分為惠民版299元和尊享版999元兩種,可按照客戶的投保需求,提供相應的空中醫療救援服務。

  筆者查閱了中國人壽保險的《國壽空中緊急救援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利益條款》,現就其要點內容作必要的介紹,以幫助大家初步認識這一新險種,進而觀察商業保險與航空救援聯姻可能産生的社會價值。

  1.該險種“投保範圍”對被保險人資格作了限定。一般而言,凡出生滿一百八十日(半歲以上)、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中國及外國公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此可知,並非所有自然每人平均符合被保險人的資格條件。

  2.該險種“保險責任”明確了“出險”事由及賠付的兩類保險金。通俗地説,該險種只對被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區域內(一般是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遭受意外傷害或患上特定的急性病(具體病種作了規定),經約定的救援機構認可的授權醫生確認需要實施空中緊急救援,且飛行條件具備時,才構成“出險”的事由。而保險公司的約定給付保險金,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空中緊急救援交通工具費用補償保險金,第二類是空中緊急救援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不包括在醫療機構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即通常所指的住院費用)。而兩類保險金的免賠額和給付比例,由合同約定。

  3.該險種的保險責任,實行“額滿即止”原則。也就是説,一次或累計給付的兩類保險金,當數額達到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時,合同責任即行終止。據媒體介紹,針對不同人群的需求,保險共分為兩種:一種是惠民版,價格為每年每人299元,保障範圍涵蓋了空中緊急救援交通工具和醫療費用,保險金額為3萬元以內,保險公司承擔70%;一種為尊享版,保費為每年每人999元,保障範圍為空中緊急救援交通工具和醫療費用,保險金額30萬元以內由保險公司全部承擔。

  4.該險種規定了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15種情形。這些情形,大多數內容與其他險種的相關規定一致或類似。其中規定,“被保險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境外的診療”屬於免責條款。

  5.該險種涉及的“急性病病種”範圍,通過列表形式進行了規定。按筆者理解,並非患者自以為很急的所有疾病都在保險範圍內。筆者不禁要問,比如在野外遇到毒蛇咬傷這類意外事件,不正是急需航空救援以提高存活率嗎?如果此類意外傷害排除在保險範圍以外,是否合理?

  綜觀上述主要內容,可以引發我們進行多層面的思考。

  從微觀上看,商業保險的具體險種,如果保障範圍過窄、免責條款過多,則被保險人及公眾權益的限制就相應增加了。當然,商業行為的基本取向要包含合理的商業利益,否則虧本的生意沒人做,公司與公眾的雙贏格局也難以形成。為此,如何開發並培育一項有市場認可度及長遠價值的保險産品,值得業界思考和探索。

  從中觀上看,要發揮商業保險對航空救援事業的“激活”和“撬動”作用。目前,我國航空救援專業機構(含部分商業主體)除了受到基礎設施不足、技術裝備短缺、運作環境局限、配備政策不暢等諸多因素的制約之外,其實施救援的直接成本過高、難以建立費用合理分擔的機制,則更加直接地令人望而卻步。這次,商業保險與航空救援聯姻,可能是解開以上困局的一個重要突破口。因此,值得引起廣泛關注並寄予厚望。

  從宏觀上看,還應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將航空救援納入國家應急救援體系中,突出其公益屬性,通過國家立法和政府預算,加大政策扶持和資源投入的力度,使之成為一項惠及千家萬戶的公益事業。

  (作者係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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