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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巨災保險體系勢在必行

  • 發佈時間:2014-08-26 06:14:2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構建巨災保險體系的呼聲由來已久。要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巨災風險基金籌集渠道、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等方式,使其加快建立

  國務院近日印發的《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要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巨災再保險制度,逐步建立財政支援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意見》還鼓勵各地根據風險特點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建立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制度,建立巨災風險管理數據庫。

  構建巨災保險體系的呼聲由來已久,尤其是近些年來,我國多地發生地震災害,巨災保險制度更成為人們的熱切期盼。

  由於沒有建立起巨災保險制度,當遇到災難性事故時,我國保險業往往顯得力不從心。以雲南魯甸地震災害為例,來自雲南保監局的消息,截至8月19日16時,魯甸地震後雲南18家保險公司共給付保險金274萬元;而因災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63億元。這意味著,儘管保險業積極主動賠付,可保險賠付金額尚不足災害損失總額的0.39%。反觀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在發生嚴重災害後,保險賠款一般可達60%至70%。這意味著,面對巨災我國保險的覆蓋面還很狹窄,其保障功能未能充分顯現。

  構建巨災保險體系已勢在必行。一方面,我國是世界上公認的地震、洪水、颱風等各種自然災害發生均比較頻繁的國家,每年此類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達上千億元;另一方面,我國應對各類自然災害時,保險賠償目前僅約佔經濟損失的5%,遠低於36%的全球平均水準;此外,我國大災後的損失補償主要靠國家財政救濟,以及少量社會募捐,對彌補巨大損失而言仍然不夠。

  要想讓巨災保險體系得以快速建立,目前至少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應組織有關部門儘快制定“巨災保險法”草案,並由保險監管部門統一設計出單獨的地震保險、洪水保險,以及冰雪保險等條款,進而確立巨災保險的政策性保險地位。

  其次,要明確巨災風險基金籌集渠道。一是通過政府財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直接撥付。比如,去年底深圳市政府通過了《深圳市巨災保險試點方案》,根據地質和自然災害如颱風、泥石流、洪水及核電保障等,歸納了15項風險,災害發生時市民都屬於保障對象,每年政府出資3600萬元購買相關風險保障。二是商業保險公司從每年收取的保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三是利用國家財稅杠桿,實施減稅政策,降低現行保險企業的營業稅稅率。

  第三,巨災基金建立後,國家還應指定專門的機構,對基金收繳、使用及日常運作情況進行嚴格監管。

  最後,要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目前,美、日及歐盟均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這些巨災保險制度很多方面類似,其中最值得借鑒的是風險轉移機制。我們不妨通過發行巨災保險債券、加強與國外保險機構合作等方式,加快構建多層次分散承保風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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