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針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監管辦法正式發佈。
12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從職能定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償付能力管理、激勵約束、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出口信保公司提出明確監管要求,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完善內部控制。《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既立足於監管實際需要,又結合政策性保險公司特殊性,提出了相關要求,旨在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持續提升監管質效。同時,《辦法》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堅守政策性金融機構職能定位,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工具作用,支援我國外貿企業“走出去”,助力外貿穩增長。
《辦法》共設九章70條,包括總則、職能定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償付能力管理、激勵約束、監督管理、附則等。
出口信用保險是國際通行的、符合世貿規則的貿易促進手段,在促進對外貿易、拓展海外市場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辦法》要求,出口信保公司應當通過為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合作提供信用保險等服務,支援對外經濟貿易發展,促進提升貿易投資合作品質和水準,促進經濟增長、就業與國際收支平衡,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品質發展。
在公司治理上,《辦法》要求,出口信保公司應當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將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持續探索和完善中國特色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在風險管理上,《辦法》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建立垂直獨立的全面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制定風險管理政策,強化條線管理,明確保險風險、信用風險等七大類風險內部管理要求。
例如,出口信保公司應當從産品開發與管理、承保與理賠管理、再保險管理、準備金評估等環節管理保險風險,制定各環節的保險風險管理制度,定期監測和計量保險風險,提升環境和社會風險管控能力,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和審批流程;還應當結合業務特點和風險補償方式,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面臨的信用風險。
在內部控制方面,《辦法》則指出,出口信保公司要健全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的組織架構,建立獨立、集中化管理的內部審計體系,優化相應職能,引入履職回避、內控評價等制度,規定內部審計對分支機構實現全覆蓋,明確追責問責機制,壓實內部管理責任。
就內審而言,出口信保公司應當持續強化內部審計力量,不得將內部審計職能整體外包,內部審計部門應當獨立對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內部審計。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每三年實現一輪分支機構內部審計的全覆蓋,並持續督促整改措施落實。
在開展保險資金運用業務時,出口信保公司應以服務保險主業為主要目標,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符合相關監管要求,實行資産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範化和市場化。
對於出口信保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辦法》要求,出口信保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指標包括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和風險綜合評級,應當同時達到以下標準:
(一)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
(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在激勵約束條件方面,《辦法》提出,出口信保公司應當結合職能定位、發展戰略、業務特點以及風險偏好等因素,建立科學的內部考核體系,發揮政策性保險作用。績效考核指標中,履行政策性職能指標、風險管理類指標和合規經營類指標權重應當高於其他指標。
同時,出口信保公司應當結合國家政策和自身業務特點,建立健全有利於發揮政策性職能的內部薪酬管理制度(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薪酬水準應當綜合考慮政策性職能發揮情況、合規情況、風險狀況和可持續發展等因素確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實行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支付期限應當充分考慮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支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此外,在監督管理上,《辦法》明確提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出口信保公司的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業務範圍以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等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出口信保公司分支機構由機構所在地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監督管理。
出口信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按規定程式申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分公司。在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有業務需要的,出口信保公司可以申請設立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者營業部。未設立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業務,可由總公司或經授權的省級分公司跨省經營。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