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公佈鐵礦石保稅交割相關規則制度
- 發佈時間:2016-02-14 19:5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張少雷
大連商品交易所14日晚對外發佈通知,大商所近日對《大連商品交易所保稅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等細則進行修改,明確了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規則制度。此舉意味著鐵礦石期貨品種保稅交割業務落地,鐵礦石期貨國際化過程中“人”、“錢”、“物”三要素裏“物”這一要素的問題得到解決。
為保證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順利開展,大商所此次修改了《大連商品交易所保稅交割實施細則(試行)》、《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等相關規則,修改後的規則自I1606合約起開始施行。
此次規則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對鐵礦石保稅倉單生成、期轉現、一次性交割、作為保證金使用、所外質押、結算及登出進行了詳細規定,將提貨單交割的商品類型擴充到保稅商品,明確了保稅倉單交割違約有關規定,明確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發票流轉和逾期處理等。
在期轉現方面,修改後的規則對期轉現結算價和貨款數量予以明確,規定保稅期轉現批准日結算時,交易所按照申請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約結算價對買賣雙方的相應持倉進行平倉,結算盈虧;按照申請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約結算價扣除稅費後形成的價格劃轉貨款,並以該價格作為交易所為保稅期轉現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的依據。
在一次性交割方面,修改後的規則規定,最後交割日閉市後,交易所將保稅標準倉單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這與LLDPE保稅交割中將完稅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的規定不同。
在保證金使用上,新規則調整了保稅標準倉單基準價值計算方法,規定交易所以充抵日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結算價扣除稅費後的價格為基準計算價值。
在所外質押方面,允許在經過主管海關同意的前提下,對鐵礦石保稅倉單進行所外質押等操作。
在倉單登出方面,規定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需要對保稅商品辦理報關進口或轉運出境的,辦理保稅標準倉單登出手續時,應當向交易所説明,然後按照當地海關的相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或轉運出境手續。貨主辦理提貨手續後,保稅交割倉庫向貨主開具保稅標準倉單清單,交易所憑保稅標準倉單清單向貨主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報關專用)。登出的保稅標準倉單是由交易、轉讓等非期貨交割方式而取得的,交易所不為其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報關專用)。
新規則將保稅貨物納入提貨單交割,規定提貨單交割的商品可以是完稅商品,也可以是保稅商品,同一批提貨單交割的商品應當同為完稅商品或者保稅商品。
大商所同日發佈的通知顯示,大連港散貨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港物流”)為鐵礦石首家指定保稅交割倉庫,與基準指定交割倉庫的升貼水為-10元/噸。指定保稅交割倉庫自2016年5月20日起接受並辦理鐵礦石保稅交割相關業務。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