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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業績提成起爭議

  • 發佈時間:2016-03-18 09:31:20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近日有報道稱,上海猛犸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揚帆在管理“光輝歲月”等私募産品期間,採用“非常規方式”隨意提取鉅額業績報酬,而持有人並不知情。3月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公告稱介入調查,而猛犸資産官方回應其行為並不違背合同,合法合規。此事旋即在業內引發廣泛討論。

  業績提成不透明

  3月14日,中國基金業協會官網發佈名為《對某私募基金管理人業績報酬提取情況進行自律調查》的通知顯示,“近日,有媒體報道,某私募基金管理人隨意提取業績報酬,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基金業協會對有關情況高度重視,已經要求相關機構做出説明,並按程式啟動調查工作,對有關情況予以全面核實。基金業協會歡迎投資者和社會各界提供調查線索。”該通知提到的某私募基金管理人,正是明星基金經理陳揚帆。曾任興業全球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副總監的他,年初以一篇《光陰的故事》揮別興業全球基金,高調宣佈“奔私”。

  陳揚帆的公募管理成績單不乏亮眼之處。2014年第一季度,在全部1669隻公募基金中,他管理的興全輕資産、興全有機增長包攬業績排行冠亞軍;2014年上半年,興全有機增長位列所有混合型基金冠軍;興全輕資産位列所有股票型基金亞軍。這位昔日的明星基金經理人之所以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是因近期多位投資人曝料稱,直到今年2月才發現,陳揚帆在去年7月至12月期間的業績高點提取了3次報酬,卻未用任何形式告知持有人(旗下其他産品也是如此,至今可能大部分投資者還不知道),不僅違背提取業績報酬同時開放投資者贖回或進行分紅的常規做法,且使用極為隱蔽的“縮份額法”計提,以至很難被發現。

  公開資料顯示,“光輝歲月”成立於2015年3月6日,封閉期一年。記者查詢到的最新凈值是2015年6月的1.45元,但據部分投資者透露,截至2月26日,該産品凈值已跌至0.89元。封閉期結束在即,投資者已面臨虧損。

  對於市場的質疑,猛犸資産市場總監表示,公司提取産品業績報酬是按照産品高水位法的規則計提,即每當産品凈值創歷史新高時便可計提。3月14日,猛犸資産官網發佈《嚴正聲明》稱,“公司所有産品的合同均經公司合規部門及託管機構的法律合規部審查後,經當事各方自願簽署後施行,合同合法合規有效。”

  猛犸資産表示,合同是約束當事各方的基礎,也是當事各方的行為準則,公司産品的運作都是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並在託管機構的監督下操作,不存在任何不合規的操作。聲明中還提到,“份額法”與“凈值法”,同屬業內通行的業績報酬提取方法,對各方實際利益並無區別,且否認陳揚帆購置別墅等傳言,稱保留對造謠者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不過,猛犸資産在聲明中表示,會進一步改善資訊的披露,“雖然此前合同並未規定份額法的管理人告知義務,但現在我們認識到如果能夠及時告知客戶會提升客戶體驗,這是我們之前客服工作的不週之處,在此謹向客戶表示歉意,我們目前已經進行了改進。”

  私募監管存漏洞

  該起事件爭議的焦點在於,猛犸資産在業績提取上採取非主流的“份額法”,但並不能據此認為其管理不合規。業內人士指出,此事暴露出的問題,表明在私募基金凈值公佈、業績計提、估值清算等領域,存在明顯的監管漏洞,希望監管層以此為契機,進一步規範私募行業在業績提取上的灰色地帶。

  據私募業內人士介紹,“凈值法”和“份額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都合規合法,但實際使用“份額法”的私募較少。具體而言,“凈值法”是提取業績報酬時持有人的份額不變,扣減基金凈值。而“份額法”與之相對,提取報酬時基金的凈值保持不變,把持有人的份額縮減。

  格上理財研究員梁曉丹指出,猛犸投資是採用單人單水位法提取業績報酬,即對每個投資者的每筆投資收益創新高後提取;業績報酬提取在體現方法上有基金份額扣減和基金凈值減少兩種,從根本上説投資者所獲取的收益沒有本質差別,但在感知上會有區別。

  據悉,私募基金均在合同內規定業績報酬的提取方式及提取時間,在基金收益創新高後,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月計提,有些則按季度或年度計提,是否僅限于贖回開放日才提取業績報酬,目前並無統一標準。

  中國基金業協會強調:“私募基金的業績報酬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合格投資者按照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協商,在基金合同中予以約定。基金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私募基金不得面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法違規提取業績報酬。投資者在簽訂基金合同時,應當仔細審核相關條款,加強風險識別,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公平有效的合同規則框架下,能否保障資訊披露的完整及時,關係到每個持有人的利益。對此,濟安金信基金評價中心王群航表示:“這一事件對於整個私募基金行業聲譽的影響是巨大的,因此,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維護行業的利益,希望私募基金行業應該有更多的資訊披露,應該讓"陽光成為最好的防腐劑"。”

  梁曉丹建議,一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更全面地向投資者披露資訊,如提取業績報酬後,投資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額變化、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所對應的基金資産等。另一方面,投資者應在簽訂基金合同時仔細研讀合同條款,在確保自己明晰合同內容後再行簽訂,並及時了解所持有基金份額對應的基金資産狀況,不單以基金凈值作為基金收益的衡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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