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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機構犯錯私募也要買單

  • 發佈時間:2014-11-26 05:34:04  來源:金陵晚報  作者:管偉  責任編輯:張明江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規範正式明確。24日晚間,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正式發佈《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下稱《指引》),自明年2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基金行業人士認為,指引除了對外包的範圍內容等作出了明確外,最大的亮點在於對私募基金和第三方監督做出了安排。

  濟安金信基金研究中心主任王群航表示,此次亮點是《指引》把私募也納入其中。

  《指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私募投資基金份額(權益)登記業務的外包機構為依法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登記的機構或其絕對控股子公司、獲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其絕對控股子公司)及商業銀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説這包括了大部分的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第三條規定“外包機構應該基金業協會備案”表明外包業務無需事先審批,自由度相對較高。

  星石投資首席策略師楊玲在接受《金證券》記者採訪時表示,《指引》強制將私募引入監督機構,有效規避私募行業風險。此外,《指引》要求中登背書,提升了私募行業的可信度,最重要的是,如果外包機構犯錯,由私募公司買單,這很好地規避了私募行業的風險,對投資者的利益進行了多重保護。

  北京一基金行業分析人士表示,《指引》還有一個亮點在於“對第三方監督”的安排。

  《指引》第十二條、十三條指出,“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産品的銷售業務或委託外包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辦理基金銷售、銷售支付業務的機構應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銷售結算資金安全。辦理私募基金銷售、銷售支付業務的機構開立銷售結算資金歸集賬戶的,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各參與方應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責。協議內容應包括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反洗錢義務履職及責任劃分、基金銷售資訊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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