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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賣香港互認基金 價差所得三年內不徵稅

  • 發佈時間:2015-12-19 08:11:2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昨日聯合下發“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內地香港互認基金的稅收政策。根據該通知,內地個人投資者買賣香港互認基金份額,其價差所得在三年內暫免征收個所稅,通過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扣繳20%個所稅。

  通知分別就內地投資者、香港市場投資者購買基金互認産品時,買賣基金份額的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種的徵收政策作出了明確安排。其中,針對內地投資者投資香港互認基金時的繳稅問題,通知作出了如下詳細規定。

  所得稅的徵收方式為:

  內地個人投資者買賣香港互認基金份額的價差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香港互認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該香港基金在內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內地企業投資者買賣香港互認基金份額的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通過香港互認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的徵收方式為:內地個人投資者買賣香港互認基金份額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暫免征收營業稅;內地單位投資者買賣香港互認基金份額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徵免營業稅。

  印花稅的徵收方式為: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香港基金份額,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印花稅稅法規定執行。

  此外,通知還明確,財政、稅務、證監等部門將加強協調,做好政策實施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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