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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稅收政策12月18日起執行

  • 發佈時間:2015-12-18 17:4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2月18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近日發佈《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稅收政策自12月18日起執行。

  關於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的所得稅問題,《通知》明確,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該香港基金在內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的所得稅問題,《通知》明確,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從內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內地上市公司向該內地基金分配股息紅利時,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10%的稅 率代扣所得稅;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該內地基金分配利息時,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7%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由內地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該內地基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時,不再扣繳所得稅。

  內地基金管理人應當向相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內地基金的香港市場投資者的相關資訊。

  關於營業稅問題,《通知》指出,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暫免征收營業稅。

  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徵免營業稅。

  關於印花稅問題,《通知》明確,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內地基金份額,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暫不徵收印花稅。

  對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香港基金份額,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印花稅稅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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