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香港基金互認今開閘 未來逐步豐富産品類型
- 發佈時間:2015-07-01 03:38:46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內地香港基金互認今日起正式啟動,昨日,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基金互認作出回應。該負責人指出,互認基金資産2億元人民幣的規定是指申請時點的規模,同時,香港互認基金提交的註冊申請文件及有關銷售文件明確將使用簡體中文。
據了解,《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確定了互認基金資産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出,2億元資産規模要求主要指申請時點的規模,同時,也會考慮過往一段時期的規模情況。香港基金管理人可以將互認基金的投資管理職能轉授給在香港運營、持有香港證監會相關牌照的投資機構,但不能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給在香港之外運營的投資機構。
同時,香港互認基金提交的招募説明書及産品資料概要,應為根據香港證監會的監管要求編制並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最新版本。同時,提交的招募説明書應補充相關資料,如滿足互認安排的資格條件及未能滿足條件時的相關安排;相關稅收安排;貨幣兌換安排;適用於內地投資者的交易及結算程式;內地投資者通過名義持有人進行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安排;基金有可能遭遇強制贖回的條件或環境;內地投資者查詢及投訴的渠道;內地代理人的聯繫方式;關於兩地投資者在投資者保護、權利行使、賠償和資訊披露等方面將確保得到同等水準對待的聲明等。
該負責人還指出,准予註冊的香港互認基金的産品風險一般會在香港銷售文件中列出,該部分風險揭示內容同樣應出現在提供給內地投資者的招募説明書中。香港互認基金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註冊時提交的代理協議需要正式簽署。香港互認基金提交的註冊申請文件及有關銷售文件明確將使用簡體中文。
在基金互認初始階段,中國證監會對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互認的數量不做限制,原則上符合條件的香港基金均可按程式申請互認。在投資運作和資訊披露方面,香港互認基金類型為常規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及指數型。香港互認基金向內地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時,任何提交給香港證監會的産品公告也需同時提交給中國證監會,確保內地與香港投資者同時獲得公告。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強調,在內地與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況下,跨境銷售的互認基金份額才可開放申購贖回,但不得影響互認基金在原地區銷售時投資者的相關權利。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對申購贖回數據進行監測及預警管理等措施,確保持續滿足內地銷售佔比的要求,例如,當基金在內地銷售的份額佔比接近50%上限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並向投資者進行披露。當出現問題被動超標的情形時,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暫停該基金在內地的銷售。
此外,內地基金管理公司作為香港互認基金代理人,可以銷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認基金,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內地代理人辦理與內地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協議簽署,管理人自行簽署銷售協議的,應當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內地代理人能夠履行相關職責。內地代理人接受委託與內地基金銷售機構簽署銷售協議的,應當依據代理協議、基金信託契約或者公司章程、招募説明書等法律文件,參照內地基金銷售相關法規,與內地基金銷售機構協商確定銷售費用。
就內地互認基金在香港銷售的情況,上述負責人指出,互認實施初期,按照循序漸進、逐步擴大的原則,互認基金類型從運作成熟、簡單透明的産品做起,實施一段時間並積累一定經驗後,可逐步擴大和豐富互認基金産品類型。按上述原則,內地市場中的分級基金、保本基金目前暫不納入互認範圍。
同時,內地互認基金為香港投資者新設一類份額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相應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等文件,依法履行適當程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就新設份額事宜及可能産生的風險向基金投資者進行披露。內地基金可以通過單設一類份額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區投資者銷售,適用固定贖回費率,並依法計入基金資産。並且,內地互認基金香港銷售機構可以向證監會指定機構申請銷售機構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