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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樂老鼠倉案判決屢遭抗訴 司法透露何種信號?

  • 發佈時間:2015-02-16 06:3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康博  責任編輯:張明江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官方微網志稱,對“最大老鼠倉”案判決結果提出抗訴正是源於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由此,這件被三級檢察機關層層抗訴的經濟案件再次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記者就此採訪了博時基金相關人士,對方表示,此事已經進入司法程式公司不方便做任何回應。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次抗訴主要透露出司法機構未來將對老鼠倉等案件加大懲罰力度,以期從法律層面徹底結束當前在性質、情節相當的情況下判決不同的亂象。

   最令人矚目的“老鼠倉”

  去年2月份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了原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馬樂,涉嫌利用未公開資訊炒股,並非法獲利1800余萬元一案。

  根據當時檢方提供的資訊顯示,馬樂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任職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其掌控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非公開資訊,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晶”、“嚴維進”和“嚴曉雯”三個股票賬戶,通過不記名的電話卡下單,先於(1-5個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個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3374.74元。據查,該三個證券賬戶開戶人為馬樂妻子的親戚或同學,但賬戶均由馬樂操作,密碼也由他掌管。

  當時檢察官曾向媒體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博時精選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數量,屬於《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非公開資訊,馬樂作為博時精選的基金經理,利用其職務,不但完全知悉該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時點和數量,而且在投資許可權內有完全的控制權,其明知基金管理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不得謀求本人或第三人的任何不正當權益,但仍控制並使用他人證券賬戶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博時精選交易相關股票,累計獲利超過人民幣1800萬元,不僅涉嫌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而且“情節特別嚴重”。其公訴人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馬樂可能將被判5-10年監禁。

  然而讓人意外的是,深圳中院最後做出的判決卻是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餘元予以追繳。此判決一齣,頓時引來社會的極大議論,眾多法律界人士也紛紛表示,量刑明顯過輕。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網志昨日也發佈資訊稱:“最大老鼠倉”案一審、二審審判裁定結果,均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深圳市檢察院、廣東省檢察院、最高檢逐級對此案抗訴。檢察官表示,“對該案的抗訴,是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通過辦理此案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漫漫抗訴路惹人眼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10月20日,廣東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11月27日,廣東省檢察院認為裁定確有錯誤,提請最高檢抗訴。12月8日,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在對馬樂案進行研究後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據法律界人士表示,最高檢向最高法提起抗訴,是正常的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過去也有過最高檢向最高法抗訴的案件,但馬樂案卻是最高檢在經濟領域犯罪的第一次抗訴。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黃檢察官表示,該案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是公訴機關與一審法院在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點。

  “我們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馬樂案承辦檢察官介紹,深圳市檢察院向媒體表示,依據刑法第180條第一款、第四款,馬樂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時間跨度長、社會影響惡劣,應依照“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檔次來處罰。而刑法第180條第一款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長期從事證券維權的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表示,相比此前如基金經理李旭利成交5000多萬元,非法獲利1000多萬元,獲刑4年;基金經理鄭拓成交4600多萬元,非法獲利1200多萬元,獲刑3年等判決,馬樂成交10億元,非法獲利1800多萬元卻只“判三緩五”,顯然有些“輕”了。

   判決博弈凸顯法規動向

  最高檢公訴廳起訴二處處長張曉津則表示,此次抗訴的目的就是要通過這個個案來向社會傳達一個資訊,《刑法》第180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量刑是分兩個情節的,一個是情節嚴重,一個是情節特別嚴重,以保證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現行《刑法》第180條第一款中規定:犯內幕交易及洩露內幕資訊罪,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檔,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其中“情節特別嚴重”的司法解釋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及其他嚴重情節。而馬樂所犯第180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僅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而未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張曉津介紹,最高檢認為,從馬樂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金額來看,累計成交額達10.5億元,從中非法獲利1883萬餘元,都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應當認定馬樂的行為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並依法對其予以罪責刑相一致的懲罰。

  業內人士也認為,對於馬樂案,檢法雙方顯然存在明顯分歧。從案情來看,廣東省檢察院和法院都有道理,因此需要有明確的立法解釋。此次最高檢罕見抗訴馬樂案,意在通過此次抗訴發出對情節特別嚴重的“碩鼠”加大懲罰力度的信號,並結束當前老鼠倉案在性質、情節相當的情況下判決卻不同的亂象。

  儘管此案的抗訴現在還沒有突破性進展,但馬樂案公訴人、深圳市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官黃銳意表示,這並不影響二審判決進入執行階段,目前馬樂應處於緩刑考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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