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家住湖北省宜昌市的陳女士被一家超市附近發放傳單中的“理財顧問”吸引,她通過某二手車眾籌網站先後投資數十個二手汽車私募眾籌項目。根據“理財顧問”推薦,這些優質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項目通過“眾人拾柴”的模式發行,年回報可達12%。然而,半年多時間過去,這些所謂私募項目的收益承諾沒有兌現,劉女士的10余萬元資金沒有歸還。
自2015年11月份至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公佈了10余批失聯私募機構名單,數量約為300家,大多涉及非法集資,出現兌付危機、高管跑路、違規眾籌等問題。統計顯示,這些失聯私募機構註冊地在北京的有108家,在深圳的有102家,註冊在上海的僅有15家,另有在山東、湖南、浙江、重慶等其他地區註冊的49家。
由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和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部聯合發佈的《私募基金投資者手冊》顯示,正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募集投資者的資金成立基金,通過私募基金投資于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實現共用收益,共擔風險。
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並非普通百姓,而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是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是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相比較來説,違法私募的案例很多。”格上理財研究員徐麗介紹,違法私募主要有幾種形式:一是借助網際網路平臺,以眾籌、網際網路金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名義公開募集、公開銷售。從定義看,私募基金不得公開宣傳、公開募集,私募規範運作的前提是必須面向特定人數募集發行,小眾發行是私募區別於公募基金的要件之一,公開發售顯然違規。二是通過收益權拆分轉讓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通俗地説,明明是一隻産品的收益,非要拆分成幾份産品,賣給不合格的投資者。三是高收益誘惑投資者,股權轉讓逃避監管。四是借託管增信挪用投資者的基金財産。五是借助嵌套式合夥架構,掩蓋利益輸送。六是借助通道搞資金池和利益輸送。
現實中,部分機構和人員以私募基金的名義搞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致使大量投資者上當受騙。我國“非法集資”犯罪,在私募基金領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兩種。
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張遠忠表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具體為: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經濟日報記者 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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