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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機構“鯰魚入水” 銀行間外匯市場大擴容

  • 發佈時間:2014-12-19 08:0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記者 張莫  責任編輯:郭偉瑩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的一紙通知,意味著目前我國以商業銀行為參與主體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將迎來一次大擴容,包括證券、信託、保險以及貨幣經紀公司在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有望只經過備案程式,就能參與到這一市場中來。業內人士表示,非銀機構的參與是我國外匯市場更加市場化的體現,有助於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參與主體擴容至非銀機構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境內金融機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取得衍生産品交易業務資格後,在滿足銀行間外匯市場相關業務技術規範條件下,可以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相應開展人民幣對外匯即期和衍生産品交易。外匯局指出,“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施銀行間外匯市場事前入市資格許可”,取而代之的是“金融機構應將本機構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對外匯即期和衍生産品交易的內部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送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備案”。

  《通知》的發佈,意味著外匯局取消了對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事前準入許可。北京金融衍生品研究院首席宏觀研究員趙慶明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是在零售端有較多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還有一些財務公司和企業也在參與,但是這樣的非銀機構數量很少。

  從國際比較看,非銀機構已是外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國際清算銀行的外匯市場調查報告顯示,60%以上市場參與者是非銀行金融機構。《通知》實施後,我國外匯市場的參與主體將擴大至全部境內金融機構,證券、信託、保險公司等均可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通知》規定,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貨幣經紀公司(含分支機構),可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産品交易、外匯對外匯交易、外匯拆借等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匯經紀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施事前資格許可。貨幣經紀公司開展外匯經紀業務,應遵守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法規、規則。我國的貨幣經紀公司,是指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通過電子技術或其他手段,專門從事促進金融機構間資金融通和外匯交易等經紀服務,並從中收取佣金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主體擴容助推市場價格發現

  近年來,從人民幣匯率日間波幅的逐步放開,到央行逐步退出對外匯市場的干預,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日益完善。在這一背景下,人民幣匯率雙向波動也逐漸取代單向升值成為常態。業內人士指出,更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市場,也將進一步助推人民幣匯率價格的市場化。

  申銀萬國研究團隊分析稱,商業銀行的交易風格比較被動,而券商、保險、信託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外匯市場的動機主要是基於對匯率走勢的預判而進行的主動交易。“不同機構基於不同的目的和風格進行交易,將使外匯交易價格反映更多市場機構的預期,有助於外匯市場更好地實現外匯交易的價格發現功能。”

  “市場參與者越多,市場的流動性越好,外匯交易量上去了,更有利於市場價格的發現。”趙慶明説。不過,他也指出,這些新擴容的主體短期內的外匯業務量不會太大,因此影響將不會太顯著。

  外匯市場改革仍需進一步深化

  業內專家表示,擴容是好事,但是可能還不夠。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陳炳才指出,一方面,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仍需要與做市商進行交易,而不能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另一方面,此次擴容沒有將更多的具有大量外匯交易和結售匯業務需求的進出口企業納入到市場當中,這些企業必須通過銀行進行結售匯,其間造成很大的成本消耗。

  趙慶明也指出,在國外外匯市場,貨幣經紀公司的作用非常強,它扮演一個重要的仲介的作用,很多不願暴露身份的交易者隱藏在它的後面進行交易,不過我國外匯市場的交易機制不太一樣,貨幣經紀公司作用有限,因此放開其進入市場可能作用有限。據悉,國內目前獲批的貨幣經紀公司僅有5家。

  一位銀行業人士分析稱,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參與主體調整,先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提高外匯價格的市場化,之後可能會進一步將此邏輯擴展至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拆借市場,如此則可降低國內整體資金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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