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優化金融服務,促進行業高品質發展,金融監管總局日前修訂發佈了《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4月18日起施行。
《辦法》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産、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範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專家認為,《辦法》的發佈是強化金融監管、防控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促進擴大消費的重要舉措,將指導消費金融公司堅守專業化消費信貸功能定位,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積極支援恢復和擴大消費,實現行業高品質發展。
提高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辦法》明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産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主要考慮如下: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援作用。同時,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嚴格中小金融機構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有助於從源頭上保障消費金融公司股東品質,壓縮主要股東責任,也有助於維護市場適度競爭格局。”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
與此同時,《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使其更加專注主責主業。
“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産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等2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上述負責人表示,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鋻於代銷保險可能導致消費金融公司相關投訴糾紛增多,而且行業也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産品”業務。
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強化風險管理
公司治理監管方面,《辦法》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了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資訊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強化風險管理方面,《辦法》明確關於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資訊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增加了擔保增信貸款業務監管指標和流動性比例監管指標。具體而言,鋻於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高度依賴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風險兜底,不利於提升自主風控能力,而且間接抬高貸款綜合利費水準,《辦法》要求,擔保增信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額的50%。同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特徵和風險特點,在審慎測算基礎上,《辦法》規定“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50%。
專家表示,增加上述兩個監管指標,反映了金融監管部門對消費金融風險管理的關注,將有效引導消費金融公司關注業務風險品質,在監管規定範圍內實現業務的精耕細作。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認為,相較于消費金融行業的現行規定,《辦法》補充了此前可能因市場和行業發展過程中自然形成的監管空白,匹配更為適配現行監管需求和産品的監管模式,對於保障消費者金融有序發展具有指導意義。
加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
《辦法》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其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章節,《辦法》明確,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逾期貸款催收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督促借款人清償債務。不得採用暴力、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
“一方面,壓實消費金融公司的消保主體責任。要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消保資訊披露機制、個人資訊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適當性管理。”上述負責人表示,另一方面,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管理。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別是催收機構不規範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核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託催收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董希淼表示,針對消費金融公司客群下沉、消費者金融素養一般等情況,《辦法》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加強合作機構管理,加強消費者適當性管理,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下一步,消費金融公司應更多運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規範化和智慧化水準。
(責任編輯: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