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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平臺將告別“眾籌時代”

  • 發佈時間:2015-08-17 11:06: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7日證監會發佈的《關於對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而且正在部署啟動對股權融資平臺進行專項檢查。

  股權眾籌平臺將掀“改名潮”

  檢查將會持續一個月。此次檢查的對象包括但不限於以“私募股權眾籌”“股權眾籌”“眾籌”名義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平臺。檢查重點內容包括平臺上的融資者是否進行公開宣傳,是否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股東人數是否累計超過200人,是否以股權眾籌名義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爭議的焦點在於公募和私募之分,實際上,各方對“股權眾籌”術語的界定和解讀一直存在分歧。2014年底,證券業協會出臺《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市場普遍認為是將股權眾籌劃分為“私募”和“公募”兩大模式,“私募”指的是現有股權眾籌平臺。而近期十部委的《指導意見》以及此次的《通知》,則把眾籌的定義收窄了。

  “現在的股權眾籌被要求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徵,目前我國絕大部分的股權眾籌平臺都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股權眾籌。”在國浩律師(福州)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郭裏錚看來,現在,股權眾籌的定義已經變了,過去所稱的“公募股權眾籌”被重新定義為“股權眾籌”,而過去所稱的“股權眾籌”,將被賦予為“私募股權融資”的專稱。

  因為定義的改變,京東金融副總裁、股權眾籌業務負責人金麟表示,很多原本稱自己為股權眾籌的平臺面臨集體改名的壓力。

  據了解,京東眾籌、天使匯、大家投等多家平臺負責人紛紛宣佈自家平臺屬於合法合規的“私募股權融資平臺”範疇。“天使匯是天使合投的平臺,不論是從運作方式還是平臺項目來講都不是公募股權眾籌,如果一定要從公募和私募的角度來講,我們應該屬於私募股權融資的範疇。”天使匯相關人士説。

  一位股權眾籌平臺負責人告訴記者,預計接下來不少平臺會進行改名,或改名“網際網路投融資平臺”,或改名“股權融資平臺”。

   繞紅線、打擦邊球現象屢屢發生

  目前,股權眾籌平臺正處於大發展時期,但卻形成了“人人皆可做眾籌”的氛圍,實踐中部分平臺存在違規事項較多,投資人混雜、投資項目風險過高等因素。“不少平臺通過線上線下的各種活動公開宣傳、募資,將一些非特定投資人的項目打包成私募投資基金,在公開與非公開中可能踩‘紅線’,這些都是與監管衝突的地方。”一位業內人士告訴《IT時報》記者。

  一家專做股票眾籌系統的高管告訴記者:“幾乎所有的平臺都是面向公眾進行宣傳,投資人分佈在全國各地,投資每人平均為不特定群體。證監會認為真正意義上的股權眾籌應該是公募性質,但現在市場上幾乎所有的平臺,只能屬於私募性質的股權眾籌,如果按照《通知》中的相關規定,這些平臺多數都違規。”

  記者以投資者的身份聯繫了幾家股權融資平臺時發現,若想成為合格投資人,門檻並不高。例如,自稱私募股權融資平臺的眾家投,除了實名註冊平臺會員、上傳身份證照片 、綁定銀行卡等外,並不需要提供收入證明或審核資産。而眾眾投則自稱股權融資平臺,面向普通投資者,該平臺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只要你認可我們的模式,不會對投資人審核資産,基本要求是你是大陸居民就行。”投資流程與眾家投類似,上傳身份證照片進行實名認證,綁定銀行卡,開通第三方支付公司賬戶即可,而對於私募所要求的個人資産、抗風險能力等沒有要求。在郭裏錚看來,這種就是打擦邊球的現象,具有一定的公募性質,“要具體判斷還要等細則出臺。”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要判斷平臺是否違法,其核心在於其是否‘公開發行’,面向的投資者是否具有‘不特定性’。為繞開這條紅線,大多數平臺採用實名認證和資格審核的方式去解決不特定性的問題,同時通過代持或者設立投合體的方式,守住‘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不超過200人’的法律紅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曾參與《證券法》修訂工作的楊東告訴記者。

  一批小平臺或被淘汰

  更令行業顫抖的是,《通知》中證監會指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這意味著,不論是股權眾籌發起還是股權眾籌平臺設立,都需要獲得證監會批准。

  據36氪相關人士介紹,監管部門會對開展股權眾籌業務的資質進行核準,而對平臺上的項目則採用報備制,具體哪些內容還要等《證券法》出臺才能明確,但可以想像得到至少包括名稱、業務、團隊和募資計劃。

  今年4月底,《證券法》正式進入全國人大審議,楊東預計,《證券法》修改如果順利,證監會將出臺股權眾籌監管辦法以及私募股權融資的管理辦法。如果不順利,證監會可能會先出臺私募股權融資的管理辦法以及開展網際網路股權眾籌試點的管理辦法。

  在楊東看來,只要目前正在開展的股權眾籌活動是合規的私募範疇、嚴守非法集資和非法發行證券兩條紅線的話,影響不大,只是不宜再冠以股權眾籌的名義。

  在業內人士看來,一批小平臺會被淘汰。“公募平臺要符合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徵,要有牌照,而私募平臺要確保有優質的投資人和投資項目,並且要備案,這對一些小平臺來説是一種壓力。”郭裏錚這樣認為,對於監管部門來説,一些股東人數超過上限的公司或者募集過程中且已有部分資金抵達的項目,如何核算其融資過程中是否合規等細節問題,則需要監管部門進一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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