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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6日 星期二

美團支付被實名舉報無照經營 稱係電商平臺慣常做法

  • 發佈時間:2016-03-03 07: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美團佈局“支付帝國”受困許可權羅生門

  被實名舉報無照經營,美團回應本報稱通過合作方完成支付是電商平臺慣常做法

  作為O2O的核心環節,支付自然成為了美團意欲切入的市場,不過,市場留給它的空間似乎並不多。

  2月26日,美團支付正式上線美團APP,與支付寶、微信支付和ApplePay並列。美團這一隱蔽的“小動作”,終於使其背後隱藏的真實意圖浮出水面:進軍網際網路金融消費領域,打造自己的“支付帝國”。

  然而出乎美團方預料的是,之後的29日,微網志實名認證為“律師熊萬里”的用戶“熊大律師”發佈微網志稱,其本人已向央行等監管部門實名舉報,美團在沒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況下,從事第三方支付結算業務,已經違反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甚至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這一消息的發佈讓美團方陷入了支付許可權的羅生門,而業界質疑與贊同的聲音也是層出不窮。

  昨日,美團總部一位公關部負責人接受長江商報記者採訪時稱,美團一直與銀行、銀聯、支付寶、微信等機構合作,提供了多種支付渠道。“美團網並沒有單獨為美團平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結算業務。這是電商平臺一貫的做法,與線上旅遊和出行打車之類的網際網路公司做法類似。”

  實名舉報美團支付被指無證經營

  近日,美團支付在美團APP悄然上線,與支付寶、微信支付和ApplePay並列。可以看出在O2O市場地位穩固後,美團有意打造自身支付産品。

  熊萬里認為,美團在團購、充值購買、優惠買單三項業務中,均需通過“用戶支付—美團網—商家”這一資金流向的過程,美團網實際上在交易雙方之間進行了資金轉移行為,在未取得支付牌照的情況下,違法開展了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熊萬里在微網志上公佈的舉報信中指出,美團旗下的美團支付、團購券、美團優惠買單這三大業務,分別對應了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的網路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三大服務,已經屬於事實意義上的網路支付和收單服務。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必須拿到支付牌照才能進行網路支付和收單服務,然而查閱已經拿到支付牌照的267家企業清單,美團及其母公司三快科技並未在上面,也就是説美團並沒有獲得人行頒發的支付業務牌照。

  在此條微網志的回復中,還有人“陰謀論”地評論,熊律師是收了支付寶的錢,專門來“替人消災”的……

  對此熊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他只是希望引起監管層的注意,具體處罰要看監管層的態度。

  美團回應未為平臺以外第三方提供支付業務

  美團是否真如“熊大律師”所言,並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美團支付的推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昨日,長江商報記者聯繫到美團總部一位公關部負責人,他對上述問作出了一系列回應。

  在他看來,美團網與銀行、銀聯、支付寶、微信等機構合作,通過合作方支付通道為用戶提供支付服務。通過合作方支付通道完成支付是電商平臺的慣常做法。他強調,儘管美團目前並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但美團網並沒有為美團平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結算業務。

  易觀智庫金融行業研究中心分析師郝竹婧向長江商報記者表示,“根據央行的規定,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的主體必須具有央行頒布的支付牌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未經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而中國銀聯一位不願意透露真實姓名的資深人士告訴記者,美團這種做法並不是法律不允許,很多電子商務運營商目前都不具有第三方平臺的支付牌照;美團現在相當於一個仲介平臺。

  爭論焦點資金沉澱成判定是否違法重要標準

  長江商報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某種意義上,從電子商務的支付場景看,資金是否沉澱,是否流入支付機構的賬戶,是評判是否違法的重要標準。而且美團在運營資金的過程中有一定的賬期,因而當交易額過大的時候是會存在一定的資金風險,這就需要美團自身和監管部門不斷加大對這種現金流的監管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將用戶的資金風險降到最低。

  “不可否定,美團目前的做法其實是希望打破傳統網際網路金融和支付平臺的壟斷格局。”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在接受長江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資金流向相應商家和機構,那麼美團支付的推出不會出現大的問題。但如果此類資金後續流向其他領域,問題就會放大。”

  嚴躍進進一步向長江商報記者解釋,“第三方支付方式某種程度上是一種信用擔保機制。而目前創新的多種支付方式,總體上加快了支付的效率、迎合了支付便捷性的需求,總體上説符合市場導向。”

  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何龍則從新的角度給整個事件作出了解讀,“沒有第三方支付業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O2O最大的亮點就在於平臺為消費者提供選擇的多樣性,讓消費者更好地選擇商品,至於支付方式,消費者可以直接支付給賣家,也可以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平台中轉。”

  何龍認為,“如果美團確無第三方支付資質,那麼通過與第三方平臺穩定合作,選擇具有支付資質的其他機構代為履行此功能,也應是允許的。”

  不可否定,美團目前的做法其實是希望打破傳統網際網路金融和支付平臺的壟斷格局。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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