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龍貸非法集資疑雲:投資者質疑聯想能否買單
- 發佈時間:2016-01-06 09: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繼e租寶等出事之後,翼龍貸也遭到質疑。
1月5日,有媒體報道稱翼龍貸涉嫌資金池違規操作。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與翼龍貸旗下産品翼存寶的投資者接觸發現,部分投資者認為翼龍貸背後有聯想控股(天津)有限公司(下稱聯想)“撐腰”,不用過分擔憂;也有投資者表示,事情鬧大後錢更可能拿不回來。
當日中午,翼龍貸運營總監呂建軍就翼龍貸被傳非法集資一事做出簡單回應,他表示該報道為不實報道,“先有債權後放貸”正好是翼龍貸的長處。當晚,翼龍貸對質疑作出詳細回應。翼龍貸稱,公司秉承“先有借款後有投資”的原則,根據借款項目的多少決定發標數量與額度。依據農業發展和借款人從事行業特點,季節不同,發標數量也不同。不存在非法吸儲和資金池行為。另外,翼龍貸的投資人和借款標的都是一一對應,無論是在PC端或手機端,用戶投資後,都可以在投資記錄的“債權詳情”裏看到借款資訊,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資訊及所在地區、借款用途、借款金額。
翼龍貸倒掉是P2P終結?
據報道,稱翼龍貸平臺的翼存寶項目採用先融資後放貸模式,資金流向不明,已觸碰網貸行業資金池紅線,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而且,投資者不知道翼存寶項目的投資去向,網頁中顯示出來的只有一份非三方協議的投資協議。而翼存寶項目先吸儲後放貸、先融資後匹配債權的模式被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了多位投資者,發現在繼“e租寶”,大大集團後,投資者們此次的反應不如以前強烈,有投資者告訴記者,他們並不希望報道以訛傳訛,把事情弄大。
“事情越大,我們的錢越拿不回來。”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翼龍貸投資者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翼龍貸不存在擠兌潮,因為是定期,不是活期。如果翼龍貸出事了,這點資金緊張難不住聯想的。”
但也有投資者質疑翼龍貸背後的聯想是否能為翼龍貸“買單”。該投資者對記者表示,翼龍貸的註冊資本是1億元,聯想實繳3333萬元,聯想已履行了出資義務,翼龍貸如果出事跟聯想也沒有關係。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詢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司系統發現,聯想不是外界所傳的翼龍貸的大股東,翼龍貸的大股東實際上是西藏達枚信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西藏達枚),其認繳和實際出資5467萬元,佔翼龍貸股權54.67%,法人代表是王思聰。而聯想佔股權33.33%。
“個人認為資金池是現在所有平臺都有的。翼龍貸倒了,絕對是P2P的終結,對這個行業也是致命打擊,因為投資人已經無所適從。”一位投資者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翼龍貸一直在普惠三農的行為看,他相信翼龍貸能處理好這次危機。
中投顧問金融行業研究員邊曉瑜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她分析翼龍貸採取先有資金端、再匹配資産端的模式,易造成資金流向不明,缺乏有效監管,從而産生填補壞賬、借舊換新、平臺造假等問題,這種模式提高了平臺的運營風險,而這些風險都會轉移到投資者身上,由投資者買單。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翼龍貸選擇用加盟模式切入缺乏徵信抵押體系的農村金融,並獲得聯想控股的鉅額投資入股,翼龍貸用網際網路方式重構農村信用社。2014年翼龍貸一年的交易量達到20個。專家表示,在P2P網貸的農村金融領域裏,這個成績已經走在隊伍前列。
投資者決策權至關重要
短短幾個月,P2P企業相繼出事,如今翼龍貸也陷入輿論漩渦,在所難逃。從P2P産業興起的那一天起,伴隨著的信譽、資産危機不曾消停過,甚至愈演愈烈。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就此採訪了零壹財經CEO柏亮。
“P2P的這類理財計劃式的産品,出現幾年了,不少平臺採用,並解釋為投標工具,因投散標效率較低,以計劃的形式自動投標效率較高,受到很多投資者認可。是否非法集資,難以直接判斷。”柏亮表示。他認為,投資者需要注意如下幾點:一是這類産品是積累了資金再去找項目逐步把錢貸出去,還是為已有的債權或資金需求尋找快速的資金來源,要從平臺整體的資産和資金供需來看這個先後順序;二是投資者的資金進入理財計劃以後,其對應的資金是在自己的賬戶,還是轉移到平臺賬戶;三是投標結果是否能一一對應,投資者資金是否能明確對應到具體的資産標的;四是投資者資金是否有第三方託管(或存管),這一條目前並非硬要求(監管過渡期之後就是硬要求了),但是有託管的比沒有託管的更安全。
柏亮認為翼龍貸事件涉及到《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即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但如果這類“計劃”或“寶”是投標工具的話,關鍵就在於是否保證了投資者的決策權。“這個畢竟只是徵求意見稿,正式文件出來後,還有18個月的過渡期,即使細節上不合規,還有整改的時間和機會。”柏亮説。
柏亮總結道,關鍵在於這個叫做“理財計劃”的東西,到底是一個投標工具,還是一個理財産品,是否符合理財産品的要件。雖然都叫“計劃”、“寶”,但各家公司在具體操作上可能有不同,不同的操作可能會帶出不同的法律關係。(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