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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新京報:徵收“網路紅包稅”需審慎考量

  • 發佈時間:2015-08-06 09:13:0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習人

  無論“網路紅包稅”是否在醞釀中,可能的徵稅名目、成本都值得和需要充分考量,即便是為堵住偷稅漏洞計,也要避免對小額紅包的“誤傷”。

  日前《中國日報》報道,稅收部門可能引入監管新規,對個人接收企業發放的網路紅包進行徵稅。儘管只是“可能”,具體資訊尚待確證,但該消息甫一傳出,就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此次傳聞中的對“網路紅包”進行徵稅,稅收部門提出的徵稅對像是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路紅包。這種網路紅包涉及個人和企業兩方,有些專家建議以“偶然所得”對“紅包稅”進行界定,亦即是説對個人接收“網路紅包”(企業發放)的所得進行徵稅。

  網路紅包是移動互聯時代企業行銷的新生事物——根據騰訊公佈的數據,在今年2月18日至23日的短短6天內,用戶總共發送了32.7億個紅包,這其中企業行銷性質的“網路紅包”佔了相當一部分。

  不可否認,從企業行銷的角度,儘管網路紅包的饋贈性質明顯,但其本質屬性仍是行銷推廣的手段之一,故而,對個人接收企業發放的網路紅包進行徵稅,存在一定合理性。更何況,即使單純從饋贈的角度看,我國稅法也有明文規定,“個人接收企業的禮品券、有價證券、現金實物都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但也應看到,針對“網路紅包稅”,就算其理論成立,也得慮及某些現狀。首先,企業用於行銷性質向廣大用戶發放的網路紅包,儘管總額往往巨大,但具體落實到個人,一般往往僅有幾元錢甚至幾毛錢。若對個人用戶接收“網路紅包”如此微小的個人所得徵稅,很難借鑒當前彩票收入徵稅的“意外收入”名目,因為針對個人彩票中獎早有明文規定,“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次,徵收“網路紅包稅”,還得考慮徵稅成本的問題。對於個人網路紅包所得,稅務部門固然可通過企業(發放紅包主體)支出,詳細了解到單次企業發放紅包的總額,但是,納稅主體並非發放紅包的主體(企業),而是接收紅包的主體(個人),而對個人紅包所得逐個而非隨機核實,應該説其甄別、核實、統計成本相當巨大,如果單個紅包數額較小,很有可能其徵稅成本要遠超過其徵稅所得。當然,稅務部門也可以直接從發放紅包的主體(企業),一次性代扣“網路紅包稅”,如此徵稅固然簡單輕鬆、且看似無一“漏網之魚”,可這又明顯與徵稅程式不合,更直接加重了企業負擔。

  其實,在個人用戶單次接收“網路紅包”過於微薄及納稅成本過於企高的情況下,徵稅部門或許沒必要錙銖必較。而要規避借紅包形式的偷稅漏稅行為,該考慮的也是制訂相關法律設立適宜的起徵點。不然,對幾塊幾毛錢的紅包徵稅,不僅納稅成本過高可能會得不償失,更有可能會對相當一部分小微企業的營利能力、乃至生存能力造成衝擊。畢竟,不管是向用戶徵稅、還是直接從企業代扣,其最終均增加了企業的行銷成本,而相對於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的行銷,更依賴於低成本的移動網際網路創意行銷、而非密集的大手筆廣告投放。

  因此,無論“網路紅包稅”是否在醞釀中,其徵稅名目、成本都值得和需要充分考量,即便是為了堵住偷稅漏洞計,也要避免對小額紅包的“誤傷”,這樣才能做到情與理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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