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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P2P網貸正面臨三大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1-15 02:31:11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 行業觀察

  平臺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訊平臺,它的法律地位是合同法中的居間人。理想情況下的P2P網路借貸平臺應被視為融資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的角色,僅僅作為資訊仲介,不介入雙方的交易。但在實際操作中,已有不少平臺偏離了純仲介的角色,因此平臺面臨著巨大法律風險。

  1月12日,深圳P2P網站美貸網經內部人士向媒體確認,其實際控制人谷卓恒已“失聯”跑路。

  年關將近,P2P跑路危機正在集中涌現。根據網貸之家數據統計,2014年12月問題平臺事件集中爆發,單月問題平臺多達92家,問題平臺的月發生率由年初的1.36%上升至5.65%。部分平臺已經醞釀成跑路態勢,“詐騙或跑路”類問題平臺佔比達25%。

  我國的P2P業務當前仍處於發展初期,按照現有的法律制度,對其性質依然缺乏準確的界定。P2P從形式上看是一種借貸行為,但由於其不存在類似于銀行的仲介機構,實質是一種直接融資。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實踐中容易模糊P2P網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存在部分平臺踩到了非法集資的紅線上。

  平臺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訊平臺,它的法律地位是合同法中的居間人。理想情況下的P2P網路借貸平臺應被視為融資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的角色,僅僅作為資訊仲介,不介入雙方的交易。但在實際操作中,已有不少平臺偏離了純仲介的角色,因此平臺面臨著巨大法律風險。

  從債權轉讓模式來看,P2P網貸平臺在工商局和電信局註冊的經營範圍多為“金融諮詢”和“資訊服務”業務,並沒有取得向公眾募集資金的資質。此外,第一齣借人在向其他出借人轉讓債權時,轉讓的不僅是本金還包括利息,屬於變相給予其他出借人回報。而網貸平臺公開向其出借人客戶進行債權轉讓,其轉讓的對像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條已經界定的公開發行的定義,公開發行是指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地發售證券,公開發行需要經過證監會的核準,否則就屬於非法公開發行證券。

  由於網路借貸借款實行“一借多”的模式和會員的社區化管理,要求網路借貸平臺對出借人採取“賬戶式”操作。而這些賬戶大都是網貸平臺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開設的企業賬戶。因此,這些企業賬戶積聚了社會大眾的資金。在我國金融管理法律體制下,只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吸收公眾資金。進一步來説,如果這些資金進入平臺公司或公司個人賬戶,則可能屬於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共存款。如平臺被認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了非法集資,就可能構成了集資詐騙。

  除了如上所述的法律風險之外,在實際操作中,中間賬戶風險也不容忽視。中間賬戶是指為降低雙方交易風險而在第三方機構開設的用於存放雙方交易資金的託管賬戶。P2P網路借貸中間資金賬戶的開設是為了便利交易核實與過賬,其設立是網貸平臺的必要組成部分。中間資金賬戶通過監管資金流分析信貸活動實際參與各方的作用,以及對中間資金賬戶進行“專戶專款專用”監控。

  目前國內P2P網貸平臺普遍在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中間資金賬戶,實現中間的轉賬結算。而資金託管方的普遍態度是允許開戶,但不承諾監管。這樣的現實情況使得中間賬戶的資金和流動性情況處於監管真空的狀態,銀行由於無法評估網貸風險是否會衝擊銀行體系,往往會拒絕為網貸行業提供第三方監管的要求。因此,即使是在第三方支付的賬戶中,資金的調配權(使用權)仍然在網貸平臺手中。

  缺乏監管的中間賬戶使得P2P網路借貸行業面臨著嚴重的中間賬戶風險,平臺機構能自由支配資金,就使得中間賬戶的設立儼然成為該機構為自己設立了一個資金池。在監管機構尚未監管的情況下,平臺機構在資金支配上完完全全依靠該機構自身的信用。

  而頻繁發生的P2P網貸延期兌付危機,則顯示P2P網貸還面臨著流動性的風險。我國網路借貸行業以平臺墊付模式居多,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成交量不足或缺乏願意交易的對手,導致未能在理想的時點完成交易的風險。

  當網貸平臺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減少負債或變現資産獲取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其盈利水準。網貸平臺作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仲介,隨時持有的、用於支付需求的流動資産只佔負債總額的很小部分。如果網路借貸的大量債權人同時要求兌現債權,例如出現大量出借人的擠兌行為,網貸平臺就可能面臨流動性危機,從而出現延期兌付、甚至破産跑路的情況。

  □徐紅偉(網貸之家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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