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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揚:P2P網貸存在五方面問題待解

  • 發佈時間:2014-10-13 04:52:0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李揚11日表示,P2P網路信貸作為網路金融的代表,對於金融業發展和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目標的實現都非常重要。作為新事物,它涉及到新的運作機制和新的風險,必須認真研究並給予其適當、更好的監管,目前P2P網路信貸存在五方面主要問題待解。李揚是在由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和中國證券報·金牛理財網聯合主辦的2014首屆中國網貸論壇暨P2P網貸評價體系發佈會上做出以上表述的。

  李揚表示,需要給P2P網路信貸更好的監管,而非更強的監管。“更強的監管意味著什麼都要管起來,但這是管不住的,因為它基於網際網路,而且符合金融是每個公民天賦人權這樣一個基本的定義。”李揚説。

  李揚稱,中國P2P的網貸公司數量已接近1500家,貸款規模超過1250億元人民幣,發展非常迅速,在發展過程中也産生了一些問題,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信用體系不健全,市場環境不完善。由於尚未建立統一資訊查詢和審核系統,各網貸平臺借貸資訊無法互通,既影響貸款效率,也影響貸款品質,甚至導致一人多貸、註冊多賬號來騙取貸款情況的發生。隨著《徵信業管理條例》頒布,中國人民銀行已將小貸公司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納入其完善徵信系統的監管對象中。但是,P2P網路借貸並沒有被納入監管範疇。相對於國外成熟的網路信貸純仲介平臺模式而言,由於規則缺失,國內迅速發展起來的P2P平臺為了吸引投資者,無原則無底線地對投資者承諾資金安全,且不論網貸平臺自身是否具有擔保的資格。即便網貸平臺引入第三方擔保,也可能出現因杠桿過高和相互關聯導致風險暴露和損失。

  二是組織機構存在缺陷,交易機制也有漏洞。網貸平颱風險理念不同,會導致平颱風險意識的差異。這使風險意識較弱的平臺公司組織機構不夠完善,甚至沒有設立風險評估或者法律合規部門,對投資人造成巨大的風險。網貸平臺的創設者職業素質的良莠不齊,是當前P2P平臺存在組織缺陷的主要原因。交易機制是P2P網貸業務的核心,良好的交易制度可以避免出現或減少很多風險點。交易機制設定不合理,就會出現投資的信用判斷失誤,導致出現壞賬和投資者的損失等問題。

  三是風險管理簡單化,內控機制未建立。目前國內大部分P2P網貸平颱風險控制手段僅僅停留線上下徵信、引入第三方擔保機制、提取風險金等相對單一的辦法,尚未建立起風險的量化指標體系和風險的動態評估系統。由於P2P網貸處於行業的起步階段,採用的風險管理手段簡單化,零散化,缺乏更多系統、科學的風險管控方法。只有建立在完善的公司治理基礎上的具備嚴密的內控組織,獨立的業務部門,清晰的職能分工,完善的會計控制體系,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合理的業務集合製度,有效的員工管理制度,先進的資訊化管理系統,才是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網貸平臺顯然不具備。

  四是IT系統不牢靠,資訊安全無保障。目前很多從事P2P行業的從業者既非來自金融機構,也非來自網際網路行業,沒有自身的技術力量及核心技術,極易遭受不法分子駭客的攻擊。2012年以來,大量的P2P網路融資平臺客戶資料被洩露,這些洩露出去的資訊也成為駭客的攻擊對象。另外,P2P網路融資平臺的另外一個技術風險是平臺每天都會産生大量的資金流,這點和銀行是相類似的,但是銀行的資金流系統與網際網路是隔離的,P2P網路平臺依託網際網路運營,而在網際網路中存在著大量的不可知的一些因素,這就使得它的資訊有可能被洩露,對此還缺乏有效的防範手段。

  最後,法律體系不完備因此導致監管主體不到位。到目前為止,國內對於P2P的定義、準入、資訊披露等都處於立法的空白境地。我國涉及民間借貸的法律和司法借鑒只有《合同法》、《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根據這些法律和司法解釋,網路借貸平臺的接待活動屬於民間借貸,而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銀行基本利率的4倍。但現實情況中超過的比比皆是,這些行為沒有被有效的納入監管框架之中。

  李揚表示,中國P2P行業在傳統模式的基礎上,衍生出了很多具有中國特色的商業模式,有的相對於傳統模式甚至産生了很大程度的便利,這使得P2P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金融監管變得更加複雜。我國監管當局對P2P借貸這種創新的金融形式給予了非常大的容忍,這一方面給予P2P行業發展空間,另一方面也使得P2P各種風險和問題充分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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