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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投資者避險有道

  • 發佈時間:2015-03-21 00:56:2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近日,有消息稱上周銀監會普惠金融部召集北京、上海、廣東、浙江等地金融辦與當地P2P行業協會,召開關於P2P監管細則討論的閉門會議。監管層擬對P2P機構設定3000萬元註冊資本的準入門檻,並對P2P業務規模採取杠桿管理。

  P2P監管之風吹出後,許多投資者為避免監管風險,將投資轉移到可能符合監管的P2P平臺上。有投資者稱:“我的P2P投資分散在9家P2P平臺上。其中有一部分在註冊資金3000萬元以下的平臺,現在看了風傳的‘3000萬元註冊資本門檻’,有些坐不住了,想儘快把那部分資金撤出來,轉移到收益率低些,但註冊資本金在3000萬元以上的大平臺上去。”

  關於“3000萬元註冊資本門檻”和“10倍杠桿”的紅線是否合理,近日已引起業內不少爭議和質疑。但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説,專業的理論和術語不易理解,也不太關心。大家更關心的是:如果監管紅線劃定,就應該及早避開紅線之外的平臺,以降低投資風險。此外,還有一些投資者認為,自己投的平臺已有兩三年曆史,運營狀況不錯,用戶體驗良好,但不完全符合“3000萬元註冊資本門檻”和“10倍杠桿”,忍痛“割愛”覺得不捨,是否還可觀望一陣?

  銀率網分析師認為,首先,“3000萬元註冊資本門檻”這一條,並不具有巨大殺傷力。因為註冊資本並不等於實繳資本。事實上,許多P2P平臺的實繳資本遠遠低於註冊資本。據統計,目前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P2P平臺超過200家。綜合來看,對於大部分平臺來説,註冊資本要“達標”並不難。

  而“10倍杠桿”之説,業內普遍對其真實性持懷疑態度。因為“杠桿”本身有悖于監管層此前對P2P的定位。去年9月,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創新與發展論壇”上提出了P2P網貸行業監管十大原則,其中之一即“P2P機構是資訊仲介”。

  另外,即使這樣的監管細則落地,也不會要求立即執行,這類政策一般會設置一段明確的過渡期,過渡期結束,才開始正式實施。投資者如果確實對一個平臺有信心,大可不必匆忙撤資。

  其次,要特別提醒投資者注意的是,選擇P2P平臺時要避免被這兩條風傳的監管紅線所誤導。這裡包含兩層意思。

  一是勿以註冊資本和杠桿率來作為判定平颱風險的單一標準。我們看到,從去年下半年開始,頻頻爆出“大”平臺和“老”平臺的風險事件。這説明投資者目前更應當關注的風險是平臺的運營能力和道德風險。在註冊資本和杠桿率之外,平臺的背景、運營模式、風險管理技術、客戶服務能力、標的真實性、市場拓展能力等,是投資者更需要了解的內容。

  二是重點關注的監管動向應當是分散交易的監管原則和強制資訊披露的標準。分散交易是指交易量必須分散,對大額的、集中的借貸加以限制。在資訊披露方面,P2P不同於銀行,不管是否有擔保,都屬於直接融資,應當遵循充分資訊披露原則。這些資訊可能包括:股東和管理者資訊、交易程式、過去和未來投資情況的實際違約率和預期違約率、計算預期違約率過程中使用的假設、借貸風險情況評估描述、擔保情況資訊、可能的實際收益率、平臺處理延遲支付和違約的程式、外部審計報告等,應該説這才是對運營不規範或欺詐性平臺具有威懾力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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