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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3日 星期四

非銀支付管理辦法的十六條幹貨

  • 發佈時間:2015-12-28 20:51:1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尹振濤  責任編輯:張少雷

  文/尹振濤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法 副研究員

  1、第三方支付機構定位為主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基於客戶的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第三方支付只能選擇輔助銀行,或服務於電商和小額支付。

  2、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基於客戶銀行賬戶的支付服務(包括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等)時,受銀行卡相關業務和行業規範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基於支付賬戶的支付服務時,受本辦法約束。兩種支付機理,兩套監管框架,做到無縫隙、無真空。

  3、支付賬戶是指第三方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的真實意願為其開立的,用於記錄預付交易資金餘額、客戶憑以發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細的電子簿記。支付賬戶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更不得從事洗錢等非法活動。

  4、支付賬戶不同於客戶的銀行存款賬戶,雖然所有權屬於客戶,但不是以客戶名義而是以第三方支付機構名義存放在銀行,不受存款保險制度保護。

  5、支付賬戶實行實名制管理,不得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支付機構需要留存客戶身份證複印件或影印件,並有責任及時、持續更新客戶資訊。

  6、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託、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但可以基於其銀行賬戶提供資金收付服務。

  7、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銀行卡快捷支付業務,單筆金額低於200元(含),以及公共事業繳費、稅費繳納、信用卡還款等收款人固定或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只需要在事先或首筆交易時與客戶、銀行簽署授權協議,之後可代替銀行進行交易驗證。其他快捷支付仍需銀行進行驗證。

  8、個人在一家支付機構開立的全部支付賬戶必須進行關聯,個人的支付賬戶分為Ⅰ、Ⅱ、Ⅲ三類。Ⅰ類賬戶開立可以不用面簽,但至少需要通過一項身份驗證,其餘額付款限額只有累計1000元(包括向本人銀行卡轉賬)。Ⅱ類賬戶開立需要面簽或通過三個以上身份驗證,餘額支付限額年累計10萬元(不包括向本人銀行卡轉賬)。Ⅲ類賬戶開立需要面簽或通過五個以上身份驗證,餘額支付限額年累計20萬元(不包括向本人銀行卡轉賬),可以進行投資理財。

  9、身份驗證渠道包括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財稅等政府部門,以及銀行、保險、證券、鐵路、航空、電力、自來水、燃氣、徵信機構和移動運營商等數據庫或系統。驗證工作應由第三方支付機構負責和承擔,而不是客戶本人。

  10、支付驗證方法可以是靜態密碼、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短信動態驗證碼或指紋等生理特徵驗證,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妥善保管,防止損壞和洩露等。

  11、採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自主約定。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不超過5000元。不足兩類要素的,單日累計限額不超過1000元,此類交易如發生支付損失由支付機構全額承擔。允許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適度提高交易限額。

  12、根據企業資質,風險管控特別是客戶備付金管理等因素,將第三方支付機構分為A、B、C三類。A類且Ⅱ類和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允許其採用經央行認可的其他方式核實客戶身份,其支付賬戶和非同名銀行賬戶之間可以相互轉賬,單日支付限額可以由5000元提高至1萬元,可以替銀行驗證快捷支付驗證,符合條件的電商平臺在其開立的支付賬戶可參照單位客戶管理。B類以上且Ⅱ類和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0%的支付機構,單日支付限額可以由5000元提高至7500元。C類或實名制落實不好的支付機構,需增加每年公開披露相關資訊的內容和頻率,並加強監管和檢查。

  13、向支付賬戶充值、從支付賬戶提現,只能使用本人同名銀行賬戶。部分高級別支付機構的高級別支付賬戶除外。

  14、因交易取消(撤銷)、退貨、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資贖回等原因需劃回資金的,相應款項應劃回原付款賬戶,保證交易的可追溯性和原路返回規定。

  15、支付機構以“最小化”原則採集、使用、存儲和傳輸客戶資訊,不得存儲客戶銀行卡的磁軌或晶片資訊及有效期,確保客戶的資訊安全與隱私保護。

  16、單位客戶單筆超過5萬元的轉賬業務,需要明確説明付款用途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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