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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挖出烏木歸屬:國家所有不該是個筐

  • 發佈時間:2015-07-07 09:11:58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廣東惠東人林育東的木頭“生意”黃了。他原本估計,自己雇人從東江惠城蘆洲段江底撈出的44根陰沉木估價應在50萬元以上。近日,正與買家談判的他被村民舉報盜竊國家財産,此後陰沉木被警方暫扣。經初步鑒定,這批陰沉木屬烏木。警方表示,江底烏木屬無主埋藏物,應屬國家所有,但打撈者行為不屬違法犯罪,因此不予立案處理。惠城區文廣新局有關人士表示,將對打撈者的打撈成本予以補償,且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其實,近年來,圍繞村民挖出烏木的歸屬糾紛已經發生很多起,各地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比如,2014年12月,海南文昌市會文鎮挖出一根烏木,隨後政府與發現烏木的村民達成協定,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村民參照樹榦價值給予一定的現金獎勵。2014年4月,江西九江武寧縣船灘鄉船灘村發現“一長三短”共4段烏木,當地政府發出公告告知民眾烏木屬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私自侵佔、破壞,擅自採挖者將依法依規處理。而更早之前的2012年10月,重慶村民在河道挖出30米烏木賣了19.6萬元被判充公。

  近年來,圍繞烏木的歸屬權究竟歸誰?在江中挖木者是否涉嫌違法?以及烏木的保護是否到位等問題,各方一直爭論不休。有人認為烏木屬於地下無主埋藏物,一律歸國家所有。也有人表示,地下埋藏著很多垃圾,怎麼沒有人説這是國家所有?好東西都歸國家所有,是不是有些不合邏輯?對於烏木的歸屬問題,以筆者之見,在市場經濟時代,“國家所有”這個“筐”,是不是該適度調整“口徑”的大小?畢竟,國家是由“人”來主導的,而並非由“物”來主導。

  從大的方面來看,國家倡導保護個人財産,但相對於地下埋藏物,“人”應該有比物質更高的“國家所有”的地位。因為任何物質從來都從屬於人類,是為人類服務的。對於地下埋藏的無主物的歸屬問題,新經濟環境下應有新的認識和新的評估。廣義上可以稱之為“國家所有”,但在狹義上應有所區別對待,至少應當細化規則,讓“國家所有”和“個人所有”的界定更清晰、更準確。比如,是否可將經過專家鑒定列入重量級文物的,明確為“國家所有”,其他一般性的地下埋藏物的歸屬權適度放開?賦予發現者擁有的權利?

  此外,發現者畢竟付出精力、勞動和一定的成本,即便是有些埋藏物歸“國家所有”,是否也應由政府以市場價格收購比較合適?總之,對群眾發現的地下埋藏物,一律視為“國家所有”,或者動輒採取強行扣押、沒收等硬性措施,顯然都會促使事態向不利的方向轉化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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