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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烏木歸屬當訴至法院以裁量為準

  • 發佈時間:2015-07-03 09:52:03  來源:長江日報  作者:馬滌明  責任編輯:張明江

  □ 馬滌明(內蒙古 職員)

  惠東人林育東的木頭“生意”黃了。6月28日,正與買家談判的他被村民舉報盜竊國家財産,此後陰沉木被警方暫扣。經初步鑒定,這批陰沉木屬烏木。警方介紹,依據民法通則,江底烏木屬無主埋藏物,應屬國家所有,但打撈者行為不屬違法犯罪,因此不予立案處理。惠城區文廣新局有關人士表示,將對打撈者的打撈成本予以補償,且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7月2日《南方都市報》)

  烏木之爭,近年來漸多。一是發現、挖拾者與政府部門之爭,一是觀點上的爭論。廣東惠州這起烏木事件,是否歸屬國家,國家該以怎樣手段取得,警方依據民法通則規定扣留烏木是否合適,筆者認為都值得討論和商榷。

  無主埋藏物歸屬國家,民法通則確有規定。但民法面前,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都是平等的,民法範疇的問題與糾紛,協商不成的,應通過法院民事裁定解決;民事法律問題上也不存在“行政執法權”概念。警方將“民法”作為行政執法依據,適用法律與主體資格上都存在明顯的錯誤。

  民法面前的權利平等,也包括了政府與公民。烏木歸屬權的問題上,政府是一方,採挖或撿拾者的公民是一方,雙方的民事法律權利和義務既然平等,不存在“權力”的概念,有問題就應該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行政執法部門也不能以《物權法》條款為執法依據,因為這種屬於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範疇的法律,沒有也不可能對行政執法進行授權。

  政府部門先入為主,將烏木扣留,然後説烏木歸自己,實際上是自我授權,既當原告,又當法官,“裁決”自己勝訴。這裡的裁決權力也好,執行權力也罷,奉行的原則都是強權法則。政府的錯覺,或源自於那種慣性思維:政府是社會的天然主宰者。然而法治社會中,公權力的行事原則是依法,即所謂“法無授權不可為”。

  筆者認為,烏木的歸屬,應由法院裁決。老百姓打撈採挖或撿拾到烏木若不情願交給政府,政府的正確做法應該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糾紛範疇的問題,政府通過“官告民”來解決,才是法治政府的表現。依法治國背景下,“官告民”更應成為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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