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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文物古建平均每處保護經費不足5000元

  • 發佈時間:2015-04-28 09:14:18  來源:瞭望  作者:武剛  責任編輯:張明江

  山西省文物局一位官員將平順文保危局稱為“山西文保現況的一個縮影”,他直言不諱:山西文物保護形勢異常嚴峻——偷盜肆虐,古建殘敗不堪,文物交易火爆……

  這一切背後的原因究竟是什麼?

  文物防盜的錢“幾乎沒有”

  山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總數為452處,位居全國之首。

  據統計,山西現存不可移動文物53875處,其中,古建築為28027處,“600年以上元代及元代以前的木構古建築約佔到全國同期建築存量的80%。”山西省古建築保護研究所副研究館員賀大龍説。

  山西古建築主要集中在山西南部的長治、晉城、運城、臨汾四市,它們大多藏身民間、散落田野,無數精美絕倫的石雕、木雕、磚雕、彩塑、壁畫等藝術珍品保存其中。然而,令人吃驚的是,大多數古建築居然沒有任何防盜措施,“國保單位中三分之一安裝了監控,而省保、縣保幾乎都未安裝。”有知情人説。

  由於年久失修,80%的古建築面臨屋頂漏雨、墻體坍塌、夯土下沉、梁架扭曲等險情,依附於文物本體的壁畫、彩繪等附屬文物也有不同程度的損毀,更令人擔憂的是,盜賊也頻頻向毫無“自衛能力”的古建築伸出黑手,“古建築的上下馬樁、柱礎、牌匾、石獅子等等建築構件,只要雕琢精美,很快就會被竊賊盜走。”説起古建築失竊,山西大學城市設計學院教授霍耀中很心痛。

  對於古建築的安全狀況,山西省文物局總工程師黃繼忠也表示擔憂,“山西699處國保、省保單位中,建立專門保護機構的單位僅有290處,大量未建立保護機構的單位,面臨自然損壞、人為破壞和火災等諸多危險。”

  雖然,山西財政撥付的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在逐年遞增,但相較于龐大的古建築群來説,依然是杯水車薪,“2012年,投入7000多萬元;2013年,投入1億元;2014年,投入1.2億元;2015年,投入1.3億元,”賀大龍告訴本刊記者,“但是,有兩萬多處古建築!平均下來,每處不到5000元,夠幹什麼?”

  山西文物局一位官員告訴本刊記者,有限的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文物保護員工資、文物搶險保護、編制方案等方面,文物防盜的錢“幾乎沒有。”該官員還説,現在山西所做的文物修繕工程,大多數是本體修繕,“就是搶救文物,別讓它塌了,防盜根本談不到。”

  《文物保護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並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1997年國務院在《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政府做到“五納入”,即,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

  現實是,在山西很多市、縣,“五納入”成了一紙空文,“山西119個縣只有40多個縣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山西省文物局一位官員説,“有些市、縣所謂‘納入財政預算’只是報表數據,文物部門根本拿不到錢,説到底,地方政府對文物保護不重視。”

  比販毒高30倍的利潤

  曾有媒體報道,山西80%的古建築存在丟失構件現象,其中有些戲臺、廟宇被整體賣掉。《瞭望東方週刊》記者在呂梁、臨汾、長治等地採訪中發現,許多古建築的構件被竊,“文物價值越高,盯的人也越多。”山西省民間文藝家協會主席常嗣新説。

  事實上,山西古建構件早已形成買賣市場。

  最初,因城市拆建導致民居拆出不少古建構件,與此同時,一些地方熱衷修建復古建築,社會資本也開始涌入收藏領域,古建築構件變得“炙手可熱”。長治文物系統一位幹部告訴本刊,2010年,國家文物局曾給各省市文物部門領導進行過一次培訓,“國家文物局一個領導説,盜掘文物的利潤比販毒高30倍,如此利益驅動,能不瘋狂?”

  隨著需求增加,古建築構件販賣逐漸形成了一條完整且不易監管的鏈條,“榆次老城、平遙古城、陽曲縣青龍鎮……這些修復工程都收購了大量古建築構件,從哪來的?多數都是來自偷盜者,1個柱礎賣幾千元,1個石獅子至少可以賣幾萬元。”山西省文物局一位幹部説,“長治縣,一座很漂亮的門樓在晚上被整體拆掉搬走,老百姓不敢出來,因為盜賊手中有槍。”

  文物保護法規定,不可移動文物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其餘為尚未核定公佈的文物保護單位。山西登記在冊的不可移動文物中,絕大多數屬於後者,即未定級文物。地方文物管理部門以定級文物為工作重點,根本無暇顧及數目龐大的未定級文物。而法律並不禁止個人買賣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被盜文物一旦進入流通,混雜在合法交易中,很難監管。

  事實上,大量民居並非登記在冊的文物,多數古建所有權也並非國有。山西省文物局政策法規處處長許高哲説,登記在冊的古建築産權國有和集體各佔40%,其餘20%為個人所有。長治文物系統一位幹部告訴本刊記者,按照規定,古建築修繕需報文物部門,要在文物部門指導下進行,但在實際中,“歸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建築,很不好管理,想拆就拆、想蓋就蓋。”

  有一件事情令常嗣新至今難忘:祁縣一個村子裏有多個清代建築,村民們將古建築上值錢的構件拆掉賣給文物販子,古建築受到致命破壞,“村中一個清代門樓,7級風就能把它刮得轉一個方向。”有知情人告訴本刊記者,受利益驅使,一些做古建築維修工程的人也開始打起古建築構件的主意——施工前的登記記錄被修改,然後,順手牽羊帶走古建築構件,“施工者變成了盜竊者。”

  前述知情人説,山西多數古建築構件最終集中到幾個所謂“收藏大家”的手裏,他們以販養收,1000元收的東西,轉手賣20000元,“目前,山西至少有十多個這樣的收藏大家。”

  對於“收藏大家”的做法,霍耀中很是憤怒,“牌匾幾千個,柱礎上萬個,碾子、磨盤更多,都是拿來做構件用的,血淋淋的感覺。”有關部門還對這樣的“收藏大家”予以表彰,“收購這些東西的人未被追究,還被授予所謂‘民間收藏第一人’等稱號。”他認為,有關部門不制止,不處罰,無形中縱容了古建築構件的“非法交易”。

  為加強對文物建築構件的保護和管理,山西省文物局于2013年2月28日出臺《山西省文物建築構件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定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構件禁止非法買賣。然而,對於該辦法能起到的效果,許高哲認為“是有限的”,因為“它只是部門規章,法律層級不高。”

  文物認定,誰説了算

  除卻鉅額利益之外,打擊乏力或是古建築構件失竊頻繁的另一原因。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賀大龍告訴本刊,山西歷來是盜墓大省,但是,鮮少有人因盜販文物被判死刑。

  文物保護法規定,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換言之,拆毀一般古建築,只要不屬於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認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古建築,就不會達到故意損毀文物罪的立案標準,不算刑事犯罪,不必承擔刑事責任,“文物部門只能給予拆毀古建築的人或單位最高50萬元的罰款,違法成本太低。”賀大龍説。

  “一般文物”和“珍貴文物”該由誰鑒定?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在現實中卻成了一道難題。

  申鵬告訴本刊記者,2009年8月10日,文化部公佈《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縣級文保部門可以認定文物,並且,認定結果可以作為量刑依據。”然而,檢察院、公安局並不認可由縣級文物部門開出的認定結果,“他們的理由是,處罰、判刑的依據是法律,不是條例和辦法。”

  2013年7月,平順1座名為“三聖寺”的晚晴廟宇丟失兩個隔扇,案發後,兩竊賊相繼落網。

  申鵬説,三聖寺在平順不可移動文物名錄裏有登記,當時,文旅中心將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和一份加蓋公章的情況説明交給公安局。當公安局向檢察院移送案卷時,檢察官對文物名錄和情況説明提出質疑,“作為縣級文物部門,沒權力認定文物,不能作為量刑依據。”

  類似的事情發生在2015年1月,平順不可移動文物點北社鄉東禪遺址內突顯3個盜洞,文旅中心派員前去鑒定。幾天后,文旅中心拿出一份書面鑒定,但是,檢察院對這份鑒定並不認可,“檢察官説這個鑒定沒有辦法操作,讓我們找更專業、更高層次的單位來鑒定。”申鵬説。後來,文旅中心只能從山西大學請來專家對失竊墓葬進行鑒定,“花了1.5萬元鑒定費,最終的鑒定結果和我們先前做的一模一樣。”

  事實上,從2009年文化部公佈《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之後,山西省文物局不再給文物出書面鑒定,“我們能出鑒定,但不被認可,公安局、檢察院認可的單位又不出鑒定,銜接上出現了問題,”申鵬很是苦悶,“沒有鑒定就沒有依據,古建築構件作價至多幾千元,普通偷竊和破壞文化遺産罪的量刑相差甚遠,這對公安部門打擊文物犯罪影響很大。”

  呂梁交口縣桃紅坡鎮刑警中隊隊長劉瑞在處理文物失竊案時也面臨困惑,“你説是文物,但卻無法認定,最終,只能按照盜竊立案,”劉瑞告訴本刊記者,“物價部門給建築構件根本作不起價,價格上不去,罪犯的量刑也就變輕了。”

  山西省文物局技術中心主任楊海軍則告訴本刊記者,古建築構件如果是“一般文物”,盜賊僅會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幾天,東西沒收,“他們出來繼續盜竊,根本構不成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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