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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拆毀文保單位罰款五十萬疑似放水

  • 發佈時間:2015-03-27 08:50:57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孫仲  責任編輯:張明江

  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顏料坊49號被開發商拆毀事件引人關注。一直以來,專家學者聯名上書,志願者傾力保護,也未能阻止文物的被毀。近日,這起破壞文物案處罰結果“出爐”:施工單位中誠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被處以50萬元處罰,同時責令建設單位對被毀文物建築進行原狀修復,驗收合格後方可重新開工。為何開發商犯錯,“包工頭”挨罰?50萬元罰款能否起到警示作用?對“任性”的房企是管不住還是不想管?

  這一處罰結果,再一次讓這一事件升溫。毀壞顏料坊49號這樣的文物保護單位,僅僅處以50萬元“最高罰款”就能了事——看上去50萬元數目不小,可對於建設單位(即開發商)或者説施工單位來説,這實在是九牛一毛,根本起不到警示震懾作用。難怪不少人認為,如此“輕描淡寫”的處罰,無異於縱容破壞文物行為。

  處罰太輕也就罷了,為何還把責任推給施工方,而讓建設單位“平安無事”?難道只因為施工方站出來承認是他們拆毀文物,就可以把建設單位的責任推脫得一乾二淨?姑且不説施工方有無替開發商“揹黑鍋”嫌疑,就算真是施工方拆毀的,作為建設單位,也應承擔連帶責任,甚至是主要責任。畢竟,建設單位才是建設主體,他們更有義務保護好建築工地周邊的財産安全,尤其是文物。只處罰施工方而不處罰建設單位,無異於某些部門出了事拿“臨時工”當替罪羊!

  若真如南京文化執法部門所言,處理建設單位“證據不足”,那為何在對施工方進行處罰的同時,又責令建設單位將被毀文物進行原狀恢復?既然撇清了建設單位,認定施工方承擔拆毀文物的責任,按理説就該由施工方負責將被毀文物進行原狀恢復,而再責令建設單位來“善後”,無疑又是轉嫁責任。如此連環顛倒責任主體,不僅顯得矛盾,而且很任性。處理已經引起輿論關注的拆毀文物事件,實在不該如此任性!

  其實,如果南京文化執法部門真想秉公處理此事,應該誠懇聽聽公眾意見。很多事情,真正的話語權應該在公眾手裏,只不過有關部門高高在上,不願意聽,甚至剝奪了公眾的話語權而已。而很多毀壞文物的行為,恰恰是公眾先發現,或者説先揭露出來的。包括後續處罰,也往往是在輿論倒逼之下,有關部門才被動進行的。

  重視公眾意見,至少可以起到兩方面作用。一方面,作為文化執法部門,在查處毀壞文物事件時,可能會糾結于各方利益,而公眾的意見則是更接近事實真相,自然更容易界定責任。另一方面,作為文化執法部門,有可能注意不到有關方面毀壞文物的行為,也不一定能及時發現線索和證據。如果尊重公眾的舉報,就能為後續處理和秉公處理打下基礎。因此,在界定毀壞文物責任一事上,多聽聽公眾意見,還是大有裨益的。

  此次顏料坊49號被毀事件受到關注,實由南京公開招募選拔的首批文物保護志願者及市民不斷奔走呼籲促成。一方面高調公開招募選拔文物保護志願者,而另一方面面臨文物損毀卻執法疲軟、邏輯不通,讓人懷疑其文物保護的決心。文物保護及執法的勢弱,單憑民間志願者的奔走呼籲與求告實在不足以支撐文物保護的重任,反而對文物保護志願者及市民造成更多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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