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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中現百萬假拉菲 驗貨到底是誰的義務

  • 發佈時間:2014-11-28 09:09:42  來源:人民網  作者:陳治家 關家玉  責任編輯:畢曉娟

  近日,深圳唐邦酒業公司對外稱花了700余萬元拍得珠海市公安邊防支隊罰沒的走私名酒,4個月後發現其中價值百餘萬元的“拉菲”為假冒産品,事後該公司將拍賣公司、珠海財政局、珠海公安邊防支隊、珠海市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辦公室等多家單位告上法庭,一審敗訴(可見前日《廣州日報》A14版報道)。原告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訴,昨日該案二審開庭,雙方圍繞拍賣罰沒標的是否有瑕疵、被告是否應當承擔對拉菲真假的擔保責任兩大焦點展開爭論。

  針對一審判決,原告昨日庭上陳述,該公司的其他酒是通過海關正規程式進貨,海關報告顯示該公司參與拍賣以來沒有進口拉菲品牌的酒,以排除法證明這批“拉菲”就是拍賣標的。相反被告方應提供其所拍賣的酒是什麼酒及是否進行標示和是否做了詳細記載等證據。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拍賣標的為查沒的走私物品,其來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無論是拍賣公司,還是珠海財政局等單位均不具備鑒定葡萄酒的資質和能力。原告更應對有關葡萄酒品質進行認真鑒別。事實上,被告拍賣公司發放的拍賣清單上既註明競買人有權查驗標的物現狀,也同時註明全部拍賣標的以競買人所看現場實物為準,拍賣清單所列標的名稱、規格、數量等有關説明僅供參考;所有標的物均以現狀進行拍賣,拍賣人及委託方不承擔品質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須自行審視標的物品質及決定競買行為等內容。

  原告認為,被告的一系列格式通知、文件,免責條款、 免除了自己核心義務,是格式條款。既然被告無法確保是否為拉菲真品,為何要按照拉菲正牌和副牌的價格定價,且在整個拍賣會進展中,拍賣成交價充分反映所拍賣交易的紅酒就是按照拉菲正副牌價格交易,關於組織所有競買人看樣驗貨問題,不是競買人義務, 而是拍賣公司本身的義務,其不能通過轉嫁義務的方式讓競買人承擔責任。昨日珠海中院進行庭審調查,休庭後合議庭繼續對案件進行研究,案件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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