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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明新園侵權圓明園了嗎

  • 發佈時間:2015-05-20 09:43:32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李鯤  責任編輯:劉波

  原標題:圓明新園侵權圓明園了嗎

  

圓明新園

  

圓明新園

  石景山區法院 李鯤

  新聞背景

  5月10日,橫店圓明新園春苑(一期)開門迎客。因倣建圓明園而備受關注的圓明新園,從2008年提出建造方案到如今一期建成並開放,7年來一直備受爭議。隨著新園開園,關於其是否侵權圓明園遺址的爭論,又一次引發公眾關注。

  圓明園遺址受著作權法保護

  佔地6200多畝、總投資300億元的橫店圓明新園,坐落于浙江省東陽市橫店鎮,整個園林共分100個園區,由新圓明園(春苑)、新長春園(夏苑)、新綺春園(秋苑)、新暢春園(冬苑)四個板塊組成。

  1991年的著作權法沒有明確將建築物納入其保護範圍,但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也就是説,建築作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但並不是所有的建築物都能享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只有當建築物成為建築作品時,才可享有著作權並受著作權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將1991年著作權法中所稱的“作品”進行了抽象的概括,即“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其中第4條規定,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錶現的具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將建築作品定義為“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錶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包括作為其施工基礎的平面圖、設計圖、草圖和模型。並且作為建築作品,必須具有藝術性、實用性和公共性三大特徵:藝術性是指建築作品應當具有審美意義,體現藝術美感;實用性是指建築物具有供人類生産、生活、辦公及娛樂等實用價值;公共性是指建築通常位於公共場所,為不特定人接觸、使用。”

  始建於清朝的圓明園,符合了以上關於“建築作品”的概念特徵,其規模宏偉,運用了各種造園技巧,融合了各式園林風格,是中國園林藝術史上的頂峰作品。在經歷了種種歷史事件和風波之後,圓明園遺址不僅是著作權法所稱的建築作品,具有獨創性和審美意義,理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更是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建築。此外,不僅是圓明園遺址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享受著作權法保護,圓明園的設計圖、平面圖等也均包含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內。

  圓明園的著作權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産權兩種,其中,人身權具體是指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財産權則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等數十項權利。依據著作權法第60條和我國已簽署的《伯爾尼公約》第18條的相關規定,著作權相關法律僅保護依法尚未超過保護期限的作品。除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這三項權利外,發表權和其他數十項財産權利都具有一定期限的保護期,並非永久受法律保護。

  發表權及財産性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死後五十年,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中的財産性權利保護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後的第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其發表權及財産性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因此,就作為建築作品的圓明園而言,圓明園建築群所承載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不受期限限制,但複製權等財産性權利卻因為已公開發表超過五十年而喪失了著作權法的保護依據。

  橫店圓明新園是以營利為目的,按照1:1的比例原樣倣建北京圓明園95%的建築群,無疑是一種對圓明園建築群的複製行為,但由於圓明園建築群存世已超過百年,早已超過了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因此就複製權而言,圓明新園並不構成侵權。但是,圓明園建造時所使用的建造技術,它所達到的建築水準以及飽經滄桑的歷史感和藝術價值,並不是任何複製行為所能再現的。如果圓明新園在倣建的過程中隨意對建築原貌進行歪曲和篡改,甚至為博人眼球而進行惡搞,造成遊客對建築原型産生錯誤印象,則可能侵犯圓明園保護期限不受限制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圓明園著作權應當歸誰

  除圓明園遺址所承載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版權需要保護外,“圓明園”此前已經進行了商標註冊,其商標權也應受法律保護,如果未經允許而加以使用,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那麼圓明園所承載的智慧財産權具體由誰來進行管理、利用和保護呢?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國家享有對圓明園遺址的所有權,並享有圓明園所承載的智慧財産權。實際上,國家為方便管理和維護,一般會指定或委託相關機構、組織如基層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等進行實際保存與管理維護。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網站上可以查詢到“圓明園”註冊商標的申請人亦即權利實際行使人為北京市海澱區圓明園管理處,國家相當於將圓明園的相關智慧財産權管理和維護工作交給了圓明園管理處,因此,圓明新園在複製、倣建的過程中若存在侵犯圓明園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商標權等情況,圓明園管理處有權追究其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延伸閱讀

  如何實現建築物智慧財産權利用最大化

  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並沒有否認建築物享有智慧財産權,但事實上我國對建築物的智慧財産權利用還有待挖掘,不少權利人甚至不知道建築物智慧財産權的存在,更談不上對其合理利用。而對於古文化遺址等文物建築來説,智慧財産權等無形資産的保護與利用更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加強對建築物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力度和宣傳力度,如保加利亞單立一部《建築作品版權法》,與《版權法》並列,強調對建築作品智慧財産權的法律保護。此外,智慧財産權的保護與利用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委託專門機構對建築作品尤其是文物建築的智慧財産權利用進行專業規劃與統一開發,借鑒其他國家文化創意産業發展模式,引入市場化投資運作渠道,與當地旅遊、文化産業建設相結合,實現建築物智慧財産權利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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