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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網上拍下324萬房産 拿到手發現少了地下室

  • 發佈時間:2015-07-30 10:45:00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楊晨  責任編輯:劉波

  徐先生是金華人,做生意的他是個投資老手,參與過很多次司法拍賣房産。

  但這幾天,精明的他卻栽在了義烏一處房産上。交房的時候才發現,房子少了個地下室。評估報告上還有多處錯誤,他一怒之下要求退房。義烏法院表示,會召集評估公司和徐先生協商解決此事。

  房子過完戶

  發現少了個地下室

  上個月,義烏法院在淘寶網上司法拍賣一處房産,委託東陽元泰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拍賣頁面上寫著:位於義烏市長春七街52號的房地産,鋼混結構,共1間6層(含地下室),建於2005年,建築面積267.96平方米,估價值是362萬元,單價13509元/平方米。

  這幢靠近義烏國際商貿城的房子,地理位置極好,但第一次流拍了。徐先生很有經驗:“一般來説,拍賣經歷過一次流拍,二拍能夠拍下是最好的,此時價格往往最划算。”

  在司法網拍前,徐先生仔細看了評估報告,也去現場看過這個房子,的確有個在樓外的地下室,卷簾門拉下了,墻上印著“七街52”。

  6月2日,第二次拍賣開始。有三個人參與競拍,總共出價35次,競爭激烈。最終,徐先生以324萬元的價格如願拍下。

  但7月5日交房的時候,他發現那個地下室,居然並不屬於自己。

  “那個地下室面積近30平方米,出租給別人當倉庫的。我去的那天,有個小姑娘在裏面幹活,我跟她説房子已經被我買下了,問她何時搬走。結果她説,這地下室不是屬於52號的。後來,我還被地下室的房東也就是隔壁53號的房東罵了一頓。”徐先生很鬱悶。

  評估報告多處出錯

  買家要退房

  事後,徐先生説,他在義烏法院委託東陽市元泰房地産評估有限公司所作的評估報告中,找到了多處錯誤。

  “第一就是有關地下室的問題,報告裏説有,實際上沒有;第二,長春小區的房子墻體實際上都是用鋁塑板的,但報告上顯示是噴砂;第三,我的房子實際上是有單獨樓梯的,但報告卻顯示是和56號樓公用一個樓梯。”徐先生説。

  徐先生告訴記者,他在同義烏法院執行局法官交涉時聽説,評估公司在做這份評估報告之前,根本沒有去現場實地勘察。

  徐先生想把房子退了。

  前天下午,記者致電元泰評估公司。對方表示,相關責任人目前正在外地,要等他們回來才能答覆。

  義烏法執行局的相關負責人表示,法院已在積極調查了解中,這幾天會召集徐先生以及元泰評估公司的負責人,三方一起協商解決此事。

  追問

  1、誰要為此負責?

  浙江縱伸律師事務所律師金京華説,司法拍賣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因此在後續事件的處置中,比較特殊。

  如果真像徐先生所説的那樣,因評估報告有誤而造成了損失,那麼評估機構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作為監管機構,也需要負一定的監督責任。

  2、怎麼約束評估公司?

  對於評估公司的選擇和處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施行對外委託機構資訊平臺的意見》中都有規定。

  委託評估、拍賣確定機構,在資訊平臺內列入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範圍內相應類別的全部機構中隨機産生。

  違反程式、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後果,或是出具錯誤鑒定、評估意見造成不良後果或多次出具錯誤鑒定、評估意見的,機構或執業人員暫停委託6個月至1年。造成嚴重後果的,停止委託。

  3、能告法院嗎?

  金京華説,至於説要走司法程式,就這件事而言,業界有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此類糾紛法院不應受理,評估機構、拍賣機構僅僅是司法行為輔助人,後果仍應由法院承擔,損失通過國家賠償解決。有的認為應當受理,合同的主體仍是要求拍賣的債權人和買受人,執行機構並非合同主體。

  “目前司法界對於這種糾紛的界限,尚不清晰。目前來看,如果幾方能夠坐下來協商解決掉,是最好的。” 金京華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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