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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容留13歲少女吸毒並與其發生性關係

  • 發佈時間:2015-07-08 08:31:3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劉賢 郭金生 程昔原  責任編輯:張明江

  常住人口登記卡上載明女孩已滿14歲,男子王成(化名)在與該女孩發生關係後被判處強姦罪,其原因何在?記者7日從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想要以女孩年滿14歲為由逃避強姦罪的王成最終未能如願。

  女孩小蘭(化名)、小圓(化名)、小芳(化名)係貴州省某縣初二學生,今年1月中旬經人介紹認識重慶市南川區男子王成。

  1月22日,3個女孩相約到南川區找工作,並由吳芳芳告知王成後,當晚租車趕往南川區。王成次日淩晨接到3個女孩後,直接將他們帶往自己租房內休息玩耍。

  王成兩次詢問3個女孩的年齡,得知小圓15歲,小蘭和小芳13歲。

  在休息室玩耍期間,王成拿出吸毒工具及毒品,與小蘭、小圓共同吸食毒品,並與小芳發生性關係。兩天后,三名女孩被親屬接回家,並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審理中,王成賠償小芳經濟損失,取得小芳法定代理人諒解。

  而法院審理認為,王成容留兩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成明知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從重處罰。

  一審法院綜合王成犯罪情節,判決王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而判決後,王成以案發時小芳已滿14周歲為由,請求撤銷關於其強姦罪的罪名和刑期。

  重慶市三中院二審審查認為,雖然常住人口登記卡載明小芳的出生日期為2001年1月,但從小芳父母、親屬及接生婆等人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證明其是農曆1月出生,西曆是2月初。本案另2名女孩的母親也分別證明,其女兒常住人口登記卡載明的出生年月為農曆。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程式合法、量刑適當,故裁定駁回王某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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