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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拒絕與男網友發生性關係被掐死

  • 發佈時間:2015-07-02 08:32:02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董柳  責任編輯:張明江

  法院:屬臨時起意

  微信交上女網友後約對方開房,未料開房後對方不願發生性關係,廣東河源籍的農民龔旭強於是將該女掐死,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廣東省高院近期對該判決復核後認為,兇手是在想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遭拒而實施掐扼頸部,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屬於臨時起意,且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故而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適當。

  龔旭強是河源市紫金縣人,農民。據法院查明,2012年底,龔旭強與被害人伍某通過手機微信認識,後經常在微信上聊天。

  2013年6月4日13時許,龔旭強從廣東省河源市乘車來到惠州市惠城區小金口街道辦事處,租住了興隆西一街某公寓238房。

  當晚22時許,龔旭強通過手機聯繫了伍某,並約伍某到公寓238號房一起休息。次日10時許,龔旭強睡醒後欲與伍某發生性關係,但遭到拒絕,龔旭強便用手掐扼伍某的頸部,伍某用手反抗,抓傷了龔旭強,龔旭強用手毆打伍某,並用手掐扼伍某的頸部直至伍某不會動彈。後來,龔旭強搜到伍某的金立牌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879元)和人民幣200元逃離現場。

  破案後,公安機關將繳獲被害人的手機已退還被害人親屬。經法醫鑒定,被害人伍某係被他人徒手掐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辦案的刑警大隊出具的抓獲經過顯示,龔旭強屬於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惠州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龔旭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其限制減刑。判後,龔旭強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惠州市中院依法報送廣東省高院核準。

  廣東省高院復核認為,被告人龔旭強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龔旭強是在想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遭拒而實施掐扼被害人頸部,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屬於臨時起意;歸案後一直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故可對龔旭強從輕處罰,同時,根據本案犯罪情節、性質,應對龔旭強適用限制減刑。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廣東省高院據此核準了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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