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前分手 小夥起訴索要177萬餘元彩禮
- 發佈時間:2015-07-07 14:16:14 來源:錢江晚報 責任編輯:劉波
説好要一起白頭,卻在婚禮前分手了。既然分手了,那就把交往時的錢算算清楚,因為那不是一個小數目。杭州西湖法院近期開庭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産糾紛:小夥要求姑娘返還彩禮,金額高達177余萬元。
情人間出手越來越大,這類糾紛也日益常見,分手時錢到底怎麼分?
在國外時他們是鄰居
回國後感情發展
異地戀甜蜜艱苦
男人,今年32歲,原籍湖北,2008年移民國外。2009年,吳某認識了比他小四歲的姑娘,杭州人,兩人住樓上樓下。後來,兩人學成回國,也一直保持聯繫。
2013年,兩人成了男女朋友,男人在上海工作,姑娘在杭州工作,開始了甜蜜又艱苦的異地戀。
2014年,男人買了價值13萬元的鑽戒向姑娘求婚,姑娘答應了。之後,兩家人敲定兩人婚禮日期為2015年5月,然後開始忙著訂酒店、通知各自的親友參加婚禮。
感情終止于婚禮前
他説是瑣事
她説因為房子
關於這段感情最終還是未能以結婚而圓滿的原因,雙方各有説法。
男方説,準備婚禮的各種瑣碎讓兩家人開始出現矛盾,婚禮前2個月,雙方實在有太多爭執,經過多次努力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終這婚也沒結成。
女方説,是因為目前國內的婚房是女方父母提供的,房産産權也是登記在女方父母名下的。當初男方答應在國外買房的,因為男方已經移民了,結婚後遲早是要到國外去生活的,但是後來一直沒買下。一次次失信,讓女方家庭對男方家庭徹底失去信任。
彩禮怎麼還
雙方同意調解
糾紛就此了結
感情沒了,算錢吧。
男方説,從戀愛以後,他為姑娘花了很多錢,婚禮準備期間,按照傳統婚姻習俗,以現金、銀行轉賬等方式,他家陸續給了姑娘家彩禮155萬元及數位相機、名牌包、鞋等物品,共計177萬餘元。
而她只送他過“一根皮帶”。
庭辯激烈,姑娘説不是這樣的:這分批打過來的錢不能算彩禮,分別是婚房裝修費用50萬,婚宴費用50萬和購車費50萬。而且相機、香奈兒包包等都是他在各個節日送給她的禮物,更不能算是彩禮。
另外,她曾説過她會把男家給的沒有花掉的錢如數退還,已經用掉的錢計算清楚以後再還。
最後,庭審結束後,法官在徵求雙方同意的前提下進行了調解。經過將近兩個小時的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女方返還男方51.5萬元,女方將賓士車、鑽戒還給男方,雙方糾紛就此了結。
哪些情況下彩禮要歸還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確定什麼是彩禮。
律師説,這類戀愛中交往的禮物在分手時能不能還回來,確實情況比較複雜。一般來説,“彩禮”是一種基於民間風俗習慣的,比如雙方訂婚,通過媒人交換的這些應明確認定為“彩禮”,如果後來不結婚了,那是可以要回來的。
但是,現在城市裏這些戀愛中的交往送禮,確實也很難算彩禮,在一定程度上都被視為普通朋友間的贈予,那麼所謂“贈予合同”,一旦贈出,就不能撤銷,即不能反悔。所以是不能要回來的。
但在司法中,法官考慮的又會更多一些,比如會考慮到禮物的價值,資金來源,如果是一輛車,一套房等,儘管當時是贈予但是目的一般都是用於婚後雙方共同生活的。如果後來不結婚,儘量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那麼還是要歸還的。
所以,曾經有過官司,男方與女方交往時贈送寶馬,最後法院判女方歸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