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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3700元買“1折玉石”被騙 戴一週就褪色

  • 發佈時間:2015-05-09 09:35:2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在超市的玉石櫃檯抽中“一等獎”,買玉石可享1折優惠,買還是不買?近日,市民陳女士在永嘉甌北一家人本超市的玉石櫃檯,花3700元買下標價共37000元的三件玉石,才戴了一星期,橙紅色手鐲就褪成了白色。陳女士向溫都新聞熱線88868886述説了這起遭遇。昨天,記者向市監部門反映此事,目前,這個玉石櫃檯因無證經營已被永嘉市監部門查處,執法人員稱,出租櫃檯的人本超市或將承擔連帶責任。

  店員誇她有氣質,額外給了3次抽獎機會

  陳女士30多歲,重慶人,在溫務工多年,目前在永嘉一家服裝廠上班,月工資2000元左右。陳女士説,每個月27日是發工資的日子。4月27日下午,剛領到工資的她來到永嘉縣江北街道雙塔路上的人本超市中楠店購物,買了一些日用品,花去40多元。

  她付完錢離開超市收銀臺後,經過一個玉石櫃檯,一名店員吆喝著讓她過來。陳女士看到幾件玉石上萬元的標價,本想離開,店員告訴她,可憑超市購物單獲得免費抽獎機會,滿20元可以抽一次。

  “我一共抽了5次,前幾次抽的都是‘謝謝惠顧’字樣,而第5次抽中了一等獎。” 陳女士説,自己原本只有兩次抽獎的機會,但店員誇她有氣質,適合佩戴玉手鐲、翡翠項鍊,就額外給了她3次機會,直到她抽中一等獎。

  “當時店員説我運氣好,一等獎抽中的概率很小,也很難得,購買玉石能享受1折的優惠。”陳女士聽了這些話後動了心,沒多考慮,就買了一件橙紅色的玉手鐲和兩個翡翠吊墜,標價總計37000元,她付了3700元。陳女士説,要是手頭寬裕一些,還想再多買幾個,現在想想,真是被興奮衝昏了頭。

  不料,一星期過去,那只玉手鐲從橙紅色褪成淡黃色,又從淡黃色褪成白色。陳女士起了疑心。

  沒有在超市購物,也能抽獎多次

  昨天,陳女士向記者出示了這件褪色的玉手鐲。記者看到,包裝內除了9980元的標價牌,産品介紹和鑒定證書等都沒有,也沒有購物發票。陳女士説,購買玉石時店員向她出示過鑒定證書,當時她看不懂,買回來後發現包裝裏什麼證書都沒有。

  昨天下午,記者來到人本超市中楠店。這個玉石櫃檯名為“麗莎奈爾”,就在超市收銀臺門口,位於消費者離開超市的必經之路上。櫃檯內擺放著各種玉石,標著紫金石、托帕石、和田玉、翡翠、藍寶石等等,價格從3000元到19000元不等。

  和陳女士當天遇到的情況一樣,記者昨天走到這個玉石櫃檯附近,就被一名女店員招呼著去抽獎。記者稱沒有在超市購物,女店員説:“沒關係,抽幾張試試運氣。”記者拿了5張抽獎券,刮開後發現都沒有中獎,店員讓記者再多抽幾張。

  部分玉石被查封

  昨天,陳女士來到這個玉石櫃檯要退貨,遭到拒絕。隨後,陳女士在記者的陪同下再次來到現場,該店店員毫不猶豫地將錢退給了陳女士。當記者詢問這些玉石是什麼材質、是否貨真價實時,店員説:“我已經把錢退給消費者了,不要調查了。”

  昨天,記者將情況反饋給永嘉市監部門,執法人員來到現場調查後發現,這個玉石櫃檯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執法人員當天將該櫃檯的部分玉石查封,將對這批玉石進行鑒定。

  永嘉縣市監局甌北分局副局長侯勇介紹,該店屬於無證經營,一旦鑒定結果顯示玉石是假冒偽劣産品,或者標價遠超本身價值,經營者的行為將被視為欺詐。如果銷售金額達到一定數量,經營者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當天下午,記者發現該玉石櫃檯的店員曾5次離開櫃檯,留下這些標價昂貴的玉石無人看管。現場多名消費者認為,抽獎是玉石櫃檯促銷的手段,期待有關部門公佈對玉石的鑒定結果。

  超市稱與櫃檯只是租賃關係

  人本超市與玉石櫃檯到底是怎樣的關係?昨天,記者在人本超市購物付款後,拿到的購物單據中並沒有寫著憑票獲抽獎機會的字樣。

  記者從人本超市方面了解到,這個玉石櫃檯4月15日開張,超市一名工作人員稱,玉石櫃檯並不屬於超市方,滿20元獲免費抽獎機會的事超市方並不知情。但記者了解到,不少超市工作人員都表示看到過玉石櫃檯攬客抽獎一事。

  有消費者因此質疑,人本超市對玉石櫃檯的抽獎行為採取了“默認”態度。對此,人本超市中楠店相關負責人回應稱,玉石櫃檯獨立經營,超市與其只是租賃關係。

  侯勇認為,這起事件中,超市方應負連帶責任,可能面臨罰款處罰,因為超市方在沒有確定玉石櫃檯是否有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就將櫃檯租給對方。“事實上,超市方在與玉石櫃檯達成租賃關係時,應先明確該經營者是否合法經營,有沒有營業執照,否則是超市方的管理失職。”侯勇説。

  律師告訴你

  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 王青山

  在租賃櫃檯購物利益受損

  可向銷售者和櫃檯出租者索賠

  關鍵在於玉石是否屬於假冒偽劣産品,如係假冒,則視為欺詐行為,銷售金額超過4000元的,構成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3倍。消費者在租賃櫃檯購買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和櫃檯的出租者請求賠償。

  (以上為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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