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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支付寶快捷支付盜19萬 辯稱是騙不是竊

  • 發佈時間:2014-12-22 06:45:54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謝洋  責任編輯:孫毅

  廣西一男子利用支付寶快捷支付盜走19萬餘元

  犯罪嫌疑人辯稱是“騙”不是“竊”,法院不予採信

  支付寶原是方便大眾的第三方擔保付款平臺,可一旦個人資訊洩露,就會存在被竊取賬戶資金的危險。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近日發生一起通過騙取他人身份和銀行賬號資訊,利用支付寶快捷支付方式提取他人賬戶19萬餘元的盜竊案件。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被告人覃有信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繳獲被告人作案使用的電腦、手機、銀行卡等工具,予以沒收。

  2013年6月27日,覃有信利用網名為“如日中天”(後更名為“無限未來”)的QQ,與廣西雄基偉業廣告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客服“河池雄基業務”聯繫,以每期30元的價格,委託雄基偉業廣告公司幫他刊登一則“出資找合作”的廣告,內容為:本人出資尋求有生意項目的老闆一起合作,只要有投資項目,50萬元以內本人出錢投資,利潤雙方協商分配。

  廣告刊出後一個月,被告人覃有信接到莫先生電話,稱其有投資石油的項目,正尋求合夥人。覃有信以要了解情況為由,讓莫先生提供了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同年8月1日,覃有信假稱合作有風險,怕虧本,只願意無息貸款給莫先生,莫先生以為遇到貴人,欣然同意。此時,覃有信又電話告知莫先生,已經準備好錢了,但要求他到銀行新開一個賬戶,存入5萬元,以證明經濟實力。並假稱,為及時收到開戶者存錢進銀行的資訊,要求莫先生開戶的聯繫方式上登記他提供的電話號碼。求款心切的莫先生信以為真,便到銀行開通了賬戶,存入5萬元。

  得知莫先生存好錢後,覃有信立刻在自己的電腦上,用莫先生的身份資料註冊支付寶賬戶,並使用快捷支付方式,將莫先生存入銀行賬戶的5萬元轉入一個名為“黃明靈”的支付寶賬戶上,並分批提取到不同的銀行卡內。

  除了莫先生外,覃有信還通過上述方式,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間,將多名受害人共計14萬餘元的資金,轉移到自己的賬戶。

  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在被告人覃有信的出租屋內,搜查到多部手機和多張銀行卡。

  被告人覃有信被抓獲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主動將存有全部犯罪所得的銀行卡交給公安機關,返還給上述各被害人。

  公訴機關以被告人覃有信涉嫌犯盜竊罪,起訴到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庭審時,被告人覃有信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自己是詐騙,不是盜竊。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覃有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刊登虛假廣告,以無抵押貸款或尋找生意夥伴為名,騙取被害人的身份資料及銀行卡賬號,後通過支付寶快捷支付方式佔有被害人錢財,欺騙行為係為秘密竊取創造可行條件,欺騙是盜竊的輔助手段。被告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195,47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有信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

  對於被告人覃有信認為其行為應定性為詐騙的問題,法院認為,認定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在於被害人是否自願交出財物。本案被害人將錢存入自己的賬戶中,是為了證明自己的經濟實力,並沒有交付錢財給覃有信的意願,被告人覃有信在獲取被害人錢財時,亦未告知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的同意,而是採取偷偷轉賬的方法,因此,被告人覃有信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特徵,其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納。但考慮到覃有信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的訊問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於坦白,且歸案後主動退還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且根據覃有信犯罪情節,對其量刑適當,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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