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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含金量升級:持有人子女有望在當地中高考

  • 發佈時間:2014-12-05 07:14:22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孫乾 趙鵬 錢衛華  責任編輯:胡愛善

京華時報製圖何將吳尚楠

  京華時報製圖何將吳尚楠

  關係眾多“漂族”切身利益的《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昨天經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可與當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免費接受義務教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9方面基本公共服務,同時享受在居住地辦理出入境證件等6方面便利,並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以及在居住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等便利,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此積極創造條件。

  5問居住證

  1

  什麼人可以申領居住證?

  至少在該城市居住半年

  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的功能定位、申領條件及範圍。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同時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確定居住證制度實施的區域範圍並制定實施辦法。

  2

  持證者可享受什麼權利?

  接受義務教育甚至高考

  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可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9項基本公共服務;居住證持有人還可在居住地享受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6項便利。

  此外,徵求意見稿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居民委員會選舉、人民調解員選聘、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在居住地享受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等便利。

  3

  居住證持證者能否落戶?

  特大城市擬設積分落戶

  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四種規模城市的落戶條件,其中,對於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要求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穩定就業和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合理設置積分分值;對於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要求有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穩定住所,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不得要求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對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4

  居住證如何申領?

  每年須辦理一次簽注

  徵求意見稿規定,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的,免收證件工本費。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將中止。而且,補辦簽注手續後,居住證的使用功能雖然恢復,但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5

  如何約束違規辦證行為?

  騙領證件罰款二百以下

  對於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徵求意見稿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於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此外,對於負責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出現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將在工作中獲得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疑

  居住證VS現行暫住證

  門檻和“含金量”大不同

  對於流動人口而言,暫住證是一種再熟悉不過的身份證明。以北京為例,居住證和現行暫住證究竟有何異同?

  首先,現行暫住證的發證機關為公安機關,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要求,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同樣由公安機關負責。

  根據北京市的規定,凡年滿16周歲,在北京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或擬在北京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均應向暫住地派出所申領暫住證。而居住證的申領條件為“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

  在申領程式方面,暫住證由申請人向暫住地派出所申領,手續齊全就能當場領取。申領暫住證需要提供3個方面證件證明:申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或出租房內的,應提交戶(房)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複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戶(房)主應註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申辦人近照。申領居住證的程式和需要提供的證件證明則相對複雜一些。

  在證件功能方面,流動人口持有暫住證,只起到統計數字和基礎資料備案的作用,持證人不因擁有暫住證而享有一些城市“市民待遇”,但如果沒有暫住證,流動人員要在京學車等就無法進行。

  與此相比,居住證的“含金量”要高得多。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要求,今後的居住證持有人可與當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免費接受義務教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9方面基本公共服務,同時享受在居住地辦理出入境證件等方面便利,並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以及在居住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等便利。

  居住證VS工作居住證 兩證“含金量”大體相當

  在暫住證之外,北京還有一種推行已有11年之久的工作居住證。2003年,為進一步優化首都人才發展環境,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等原因,北京市人事局頒發文件,就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提出意見。當年6月30日起,這一制度開始施行。

  根據《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的若干意見》,北京推行工作居住證是為了吸引並鼓勵各類優秀人才來京創業和工作,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北京市對持有工作居住證者在社保、住房公積金、子女入學等方面給與一系列優惠待遇。

  根據上述意見的規定,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對申領者本人及所在單位設定雙重門檻。對於北京市緊缺的人才,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及産業規劃要求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才有資格申請辦理工作居住證。

  與此同時,意見對申請者本人也有一些條件限制,如需要在北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並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資質;對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或係特殊領域、特殊行業的緊缺急需人才。

  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含金量”也頗高,持證者可在以下幾個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學就讀,免收借讀管理費;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購公房和存量房,按有關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可在本市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可申請辦理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以及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可在本市創辦企業,可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科技項目資助;可列入本市人才培養計劃,並可參加本市有關人才、專家獎勵項目的評選;可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註冊登記;可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並可按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北京市規定工作居住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可辦理延期手續。持工作居住證滿3年的,經聘用單位考核推薦,根據其能力、業績情況,對於符合年度人才開發目錄要求的,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對比而言,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申領門檻比未來居住證的申領門檻高出不少,兩者“含金量”則大體相當。未來居住證制度推行後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何去何從,目前不得而知。

  專家説法

  居住證執行情況主要看北上廣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陸傑華昨天接受京華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徵求意見稿的對外公佈,是戶籍制度漸進改革的一個重要節點。

  陸傑華説,從暫住證到居住證的轉變,實際上是城市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轉變。居住證與暫住證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待遇卻相差甚遠。暫住證制度暗含著對外來人口的某種排斥,居住證則更加強調對流動人口居住權利的保護。國家層面出臺居住證制度,將標誌著自上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實施的暫住證制度正式終結。

  陸傑華表示,一紙居住證,實際凝聚著兩大功能,其一為基本公共服務,其二則是人口宏觀管理。這兩大功能在徵求意見稿中都得以明確,一是明確了附著在居住證上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以及未來可能提供給持證人的更多權利和便利;二是依據城市的人口承載能力,對居住證持有人落戶的條件原則做了規定。這都説明,實施居住證制度實際上是為今後戶籍制度改革及最終人口居住服務管理做鋪墊。

  陸傑華説,居住證制度仍然只是過渡階段的權宜之舉,因為它所區分的,仍然是城市戶籍人口和外來人口這兩大“陣營”,解決外來人口問題的根本出路則在於徹底的戶籍制度改革。

  陸傑華認為,居住證制度能否成功落地,還取決於地方的執行,尤其是北上廣的真正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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