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女員工“螞蟻搬家” 盜竊111次被判10年
- 發佈時間:2014-11-03 14:33:09 來源:烏魯木齊晚報 責任編輯:劉波
黃金首飾店老闆竟然1年半不查賬,他最信任的女店員借機“螞蟻搬家”式地連盜店裏財物111次,等老闆發現時,近33萬元贓款已被女店員揮霍。哈密市人民法院于10月中旬審理了這起盜竊案,女店員被判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案情
50歲的買買提在哈密市大十字商業街經營著一家黃金加工店,主要以黃金首飾回收、加工、銷售為主,生意一直挺紅火,每天都有不菲的進賬,店裏的4名售貨員每天忙得腳不沾地。
隨著生意越做越大,買買提不再像以前那樣每天都仔細查看賬本,而是讓他比較放心的老員工帕提古麗將每位售貨員每天的銷售情況匯總後再交給他。他沒想到,帕提古麗利用他的信任,以及他沒有及時查賬的習慣,在《銷貨記錄本》和《銷售匯總本》上記賬過程中,以少記、變更、不入賬等方式,從2011年7月至2013年2月,盜竊作案111次。
2013年春節後,買買提發現店裏的賬目不對勁兒:春節顧客絡繹不絕,利潤卻和平時差不多,他查賬本發現賬目明顯少記,立即報案。警方調查發現,帕提古麗盜竊價值327554.72元的黃金首飾及現金,並已經大肆揮霍所剩無幾。
2013年3月,帕提古麗被捕,並由哈密市檢察院向哈密市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
哈密市法院經審理查明,帕提古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竊取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鋻於案發後被告人帕提古麗退還贓款33000元,且認罪態度好,法庭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帕提古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10萬元。
釋法
主審法官説,本案被告人犯盜竊罪,按相關標準,盜竊金額達到1000元以上的,就作為刑事案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