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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2年為亡妻申請見義勇為 政府撫恤3500元

  • 發佈時間:2014-10-20 07:16:03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張淑玲  責任編輯:張明江

  孟榮國拿著妻子“見義 勇為”稱號的榮譽證書。

  在一次金店遭劫時,35歲的貴州省興仁縣女子謝遠鳳聽到呼救聲後,便衝下樓阻止,不幸被一歹徒開槍擊中身亡。丈夫孟榮國為妻奔走申請“見義勇為”12年後,謝遠鳳終於被當地政府追認為“見義勇為公民”。而後,孟榮國又繼續奔走了2年,要求政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給予撫恤58萬元,而他得到的回應是只補助3510元,若他還要繼續纏訪,妻子的見義勇為榮譽很可能被撤銷抹去。

  □事件

  女子阻止搶劫被射身亡

  坐落在貴州省興仁縣城關鎮市荷路55號的是一棟兩層小樓,南面的是孟榮國的房子,北面的是哥哥孟榮貴的房子。

  1997年5月,孟榮貴把自己的房子出租給一個叫張雲華的人開金店。1999年3月31日20時許,金店要關門歇業,張雲華將卷閘門拉至半腰高,端盆水在店內洗澡、換衣服。這時,卷閘門被“嘩”地向上拉開,從外面衝進來幾個人,一名身穿黃色夾克的男子用刀指著張雲華,讓他拿錢。張雲華轉身向外跑,邊跑邊大聲喊“有人搶劫!”

  此時,謝遠鳳正帶著小靜在家看電視。聽到呼救聲,她立即從樓上衝下來,而當她跑到距地面4個臺階時,劫匪梁某拔出一把自製手槍,衝著謝遠鳳就開了一槍。

  子彈打穿了謝遠鳳的心臟,謝遠鳳當場死亡。

  據興仁縣公安局證明,在金店被6名男子持刀、持槍搶劫時,正在看電視的謝遠鳳聽到呼救便從樓上衝下來,在出聲制止歹徒行兇的同時,用手裏握著的遙控器甩去打擊兇犯,被持槍歹徒用自製五四手槍射穿心臟當場死亡。

  該案經興仁縣人民檢察院公訴,興仁縣法院在2004年9月13日作出判決,進入金店搶劫的李某、韋某、廖某分別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20年、10年,兇犯柳某已經死亡,而用自製手槍殺害謝遠鳳的梁某,及另一名兇犯王某另案處理。有消息稱,梁某至今尚未抓獲歸案。

  在該案中,孟榮國及其女兒小靜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興仁縣法院判決韋某、李某、廖某需共同賠償謝遠鳳家屬經濟損失15萬餘元,但3每人平均表示沒錢,不賠償。

  □認定

  奔走12年申請見義勇為

  妻子走了,女兒才8歲,孟榮國一夜老了。

  鄰居們眼中的謝遠鳳正直而仗義,“她愛笑,對左鄰右舍都好,毛衣打得也好,遠近的鄰居都來找她教織毛衣。平時看到誰不講理,她也要説,鄰居家有誰吵架勸不下,她一説話,別人就不吵了。”

  事發7天后,在張雲華一家的幫助下,孟榮國埋葬了妻子。隨後他向興仁縣縣委、縣政府彙報了相關情況。“我想妻子是見義勇為死的,就要讓她死得其所,死得有價值。”孟榮國稱。

  自1999年4月起,孟榮國多次向興仁縣綜治辦、民政、縣委、縣政府等部門提出申請,申請的結果是“罪犯沒抓到”“時間太久了”“沒有任何規定”等理由。“縣委與縣政府隔一條小馬路門對門辦公,來往不過兩分鐘,就這兩分鐘的路程,我為申請妻子見義勇為的認定,跑了12年。”孟榮國説。

  孟榮國的奔走終於有了回音。興仁縣政府為解決此事,兩次專門召開由當地政法委、綜治、民政等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2011年11月22日,興仁縣綜治辦作出決定,追認謝遠鳳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2012年11月7日,興仁縣政府又作出了《關於追認並授予謝遠鳳同志‘見義勇為公民’稱號的決定》。該決定稱,謝遠鳳是在他人生命財産受到威脅的危急時刻,將個人安危置之度外,義無反顧地挺身而出,根據《貴州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公民表彰獎勵規定(1994)27號》(以下簡稱27號文),縣政府決定追認謝遠鳳為“見義勇為公民”。

  □追償

  “政府説只補助3510元”

  妻子的行為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孟榮國並沒有就此放下,因為他查詢興仁縣政府認定妻子為見義勇為的依據發現,27號文中第四條、第六條明確提出,對見義勇為公民犧牲人員,應按因公(工)死亡對待,並依照相關規定對其家屬給予撫恤。

  孟榮國認為作為見義勇為犧牲者的家屬,應該得到撫恤補助。2012年7月19日,國務院轉發了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2012)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更讓孟榮國堅定了自己的想法。

  39號文第3條規定,“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發放,所需資金通過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統籌解決;尚未建立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

  孟榮國認為,39號文在2012年7月19日發佈,妻子在2012年11月7日被興仁縣政府認定為見義勇為公民,妻子的死,應該屬於該條款中最後一種“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情形,故應“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

  經核算,按當年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是1.9萬元,乘以20,再加上40個月少尉軍官每個月5000元,孟榮國認為,其應拿到58萬元的撫恤補助金。

  孟榮國據此向興仁縣民政局遞交了《見義勇為傷亡人員一次性補助發放申請書》,民政局簽收並上報了興仁縣政府。

  然而,孟榮國並沒等來給予其撫恤的結果,“上周,縣政府有領導跟我説,政府可按謝遠鳳身亡時的撫恤標準補助我,一共是3510元,還説‘愛要不要,不要就算了’,還威脅説我要再找,就撤銷對我妻子見義勇為的認定。”

  昨日下午,孟榮國稱,他沒接受這個解決方案,“我只想要回一個見義勇為犧牲者的尊嚴,現在我很絕望,妻子為他人犧牲不僅難以獲得尊嚴,還面臨著僅僅獲得的一個榮譽稱號還會被撤銷的問題。”

  □回應

  “正考慮是否撤銷認定”

  孟榮國的申請及長期不懈地奔走,也讓興仁縣綜治、民政及縣政府的領導十分為難,原來負責該事的常務副縣長范國美經請示縣長後,將該事轉給了分管信訪的副縣長靳龍方。

  10月16日下午,靳龍方在短信回復中指出,關於謝遠鳳見義勇為一事,目前尚有爭議。

  靳龍方指出,對“見義勇為”的認定政府雖發了文件,但因孟榮國通過媒體反映訴求及其主張,引起了相關領導重視,自己初步調查認為,政府在謝遠鳳“見義勇為”決策程式中存在問題,正在考慮是否撤銷認定。如撤銷,將啟動重新調查、公示、會議研究是否認定等程式。

  靳龍方還稱,此前,興仁縣常務副縣長范國美曾認真組織民政局、政法委等部門領導共同研究,並將具體意見告知孟榮國,但孟不認同。矛盾焦點在於“執行什麼時候的政策”。縣政府認為,應按謝遠鳳亡故時國家政策執行,孟榮國則要求按現行政策執行。

  靳龍方認為,對於孟榮國的希望可以理解,但孟榮國還對范副縣長説了一些攻擊性的話,還上網反映訴求,故自己在初步研究後給出兩點意見,一是認為范國美的處理意見是正確的,二是“見義勇為”決策程式存在問題,且有些支撐材料真實性存疑,正在考慮是否撤銷重新調查。

  此外,靳龍方承認政府答應一次性撫恤補助3510元,但未給出政策依據。靳龍方還表示,“如果孟不再纏訪,我不想撤銷。他到法院起訴也好,申請上級復查也好,我們服從裁定。畢竟死人了,死者無辜。”

  ■專家説法

  兩個依據均具法律強制性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衛東分析稱,因為犯罪分子沒抓到、時間已經過去很久了等原因,均不能成為對見義勇為行為不予認定的理由。楊衛東分析,國家39號文應屬於國家規章,而貴州省出臺的27號文應屬於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同法律法規一樣,也需要遵守,並具有強制性”。

  楊衛東認為,孟榮國可以依據39號文及27號文來申請見義勇為撫恤補助。其分析興仁縣政府的回應後稱,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追訴時效上,“是適用謝遠鳳死亡時的政策,還是適用謝遠鳳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公民時的政策,我個人認為,應該按照謝遠鳳被認定為見義勇為時的時間算。另外,39號文也沒明確提出,發生在規章頒布之前的見義勇為行為,就不能依據其撫恤標準及政策進行。我認為孟榮國是可以依據39號文,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請的。”

  關於雙方至今相持不下的爭議,楊衛東指出,孟榮國可以採取向當地法院起訴,或者向上級政府機關申告。“當然,目前各地仍存在行政案件立案難等問題,如果孟榮國起訴遭遇立案難,也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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